日前奉派出差到台北市參加「考績法修正條文草案宣導說明會」。當公務人員超過十年了,這還是頭一回到考試院去呢!週邊的氣氛相當清幽,很不像是身處台北市的感覺。
話說這個宣導說明會,大家的焦點還是集中在「丙等不得低於百分之三」這個議題上。在研擬的考績法修正草案裡面,關於丙等的部份是改成這樣的:(不愛看落落長法令條文的看官可以直接跳過這一段)
第六條之二 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不得考列乙等以上,有其餘各款情形之一,得考列丙等: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確定判決或受懲戒處分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記一小過以上未達兩大過者。
三、曠職繼續達二日以上未達四日,或一年內累計達五日以上未達十日者。
四、對他人為性騷擾,經查證屬實者。
五、挑撥離間或誣挖濫告,有具體事證,經疏導無效者。
六、不聽指揮或破壞紀律,有具體事證,經疏導無效者。
七、稽延公務,造成人民權益損害,影響機關聲譽,經查證屬實者。
八、負責業務,處置失當,造成人員傷亡、財物損失或負擔國家賠償責任者。
九、故意洩漏公務機密,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十、違反行政中立或其他公務人員有關法令禁止規定,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十一、工作績效經機關各單位主管憑擬考績後,提經考績委員會考核為機關全體受考人排序最末百分之三者。
第七條 年終考績獎懲依下列規定:.........﹝略﹞四、丙等:留原俸級,並輔導改善;第二次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時,比照每級俸差減俸,並輔導改善;第三次應辦理資遣或依規定退休。
第九條之一 除第九條之三第一項另有規定者外,各機關受考人考列優等人數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考列丙等人數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但計算結果人數尾數未達一人者,均不與進整。
第九條之二 前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所定各機關受考人考績等刺人數比率,得每三年由考試院會商其他院,是國家整體行政績效檢討結果彈性調整,調整後之比率以命令定之,並送立法院備查。
換句話說,有第六條之二第一至四款情形(判刑、一小過以上、嚴重曠職、性騷擾)的公務員,考績一定是非丙即丁。有第五至十一款者,「得」考列丙等,也就是說可以給丙也可以不給丙。
最引起大家爭議的就是第六條之二第十一款及第九條之一「考列丙等人數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的新增規定。許多人反對的立論基點是:
「為什麼一定要有比例的下限呢?這不是為淘汰而淘汰嗎?」
「這樣會不會淪為整肅異己的工具呢?」
「如果大家都非常努力,還是硬要擠出百分之三的人考列丙等,那不是沒人性了嗎?」
我的想法有些不一樣。希望工作穩定而有保障,你我皆然,但我的著眼點是要從自己是納稅義務人的角度來看,而不是公務員的角度來看,整個事情就明朗的多了。
納稅人要的是什麼?就是要政府有效能,提供好的服務,創造能夠安居樂業的好環境,不是嗎?所以,要求領大家薪水的公僕戮力從公、拿出績效、不可混吃等死,不然就叫你走路,這樣有錯嗎?如果沒錯,為什麼說起要淘汰不適任的公務人員,大家就一付要致人於死地的樣子?放眼民間的公司行號,難道就不會叫人走路,淘汰的制度不比公務體系更嚴苛嗎?如果公務人員自認是經過高普考遴選進來的優秀份子,又何必擔心出了公門就會無以維生,沒有辦法在社會上生存下去呢?
要嫌百分之三的丙等比例高,恐怕被民間公司聽了要笑掉大牙。公務人員也是人,論能力應該也是呈現常態分佈曲線吧!所以有優等的頭,就有遜到不適任的尾。優等訂在以百分之五為上限,丙等沒有比照辦理,限縮在百分之三已經是很客氣了。所以那種「萬一 大家都很好」的理由根本就是笑話。當公務人員的自己放眼看看自己上班的地方,只要長官不鄉愿,不怕得罪人,要抓出幾個遊手好閒的混仙,絕對不是不可能的事情吧!
另一個要觀察的重點是:政府要玩真的還是玩假的?
表面上銓敘部拋出「丙等百分之三,三次丙等走路」這個議題時就已掀起軒然大波,事實上,對於丙等的認定(第六條),三次丙等才資遣(第七條)就已經預留了彈性;丙等的比率還可以每三年檢討一次(第七條)。照主持會議的那位銓敘部司長的話說:「丙等的比例一定是越調越低的啦!而且政府在考績法的相關子法裡面還會有『完整』的配套措施,絕對會照顧到大家的。再說,目前這個只是『草案』,還要再聽各界的意見,明天關部長還要親自向總統報告呀!」
我不曉得這位司長是在安撫大家還是在諷刺政府說一套做一套,但是光就目前揭露的草案看來,就有很多玩法可以讓這個已經妥協了很多的新考績法依舊流於官樣文章,起不了真正督促工務人員提升績效的目的。國民黨要收買公務鐵票,恐怕會辜負國民的期待,這樣的算盤究竟划不划得來呢?
好好做事的公務人員,一定不會在乎那百分之三。心虛的,拚一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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