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廷官方日報《羅馬觀察報》(意文)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首版刊登一篇文章,題目就是本文的標題。這篇文章沒有作者署名,也不說是聖座某部門或組織所寫,而只在文章結尾畫上三個星標*。依照該報的傳統,這代表此文來自相關訓導權威,並已獲得教廷國務卿之同意。(DC,98,1072)應該說這是「最當下的」、最有權威的本題目的天主教教義。
了解教宗不能解散什麼婚姻,也就知道了什麼婚姻在教會內可以解散,當事人可以再締結新婚。本文完全沒有鼓勵離婚的意思。離婚常是惡,但不常是最大惡、不能容忍。天主教經過兩千年的反省分辨,不少的婚姻案件今天是可以合法解散的。為了更大的好處,如避免丟掉信德,為什麼不合法解散那已經無法破鏡重圓的婚姻呢?為什麼讓這些姐妹兄弟忍受「莫須有」的痛苦呢?
在《見證》上寫這樣的文字,是因為經驗指出,靠「專業牧靈的」來解決問題是有問題的。平信徒多了解這方面的知識,看來相當需要。
願為連理、至死不渝 天主教內唯一不能解散的婚姻是怎樣的呢?《教理》說:「受過洗的人之間的『既成已遂』婚姻是永不可拆散的。」(一六四○。雙引號筆者所加)「永jamais」是老百姓的話,教會法律嚴謹的說法是這樣的:「既成已遂婚姻,除死亡之外,任何人間權力,或任何原因皆不得拆散。」(《天主教法典》一一四一條)「兩位領過洗的有效婚姻稱為『既成婚姻』;(有了房事後)稱為『既成已遂婚姻(ratum et consummatum)』。」(仝,一○六一條)因為這是唯一不能解散的婚姻,下面要仔細闡述。這裡先要解釋「有效」的意義及種類。簡言之,是產生效果,當事人成為夫妻。
「有效婚姻」有很多樣子,兩個外教人的婚姻絕大多數也是有效的,但是天主教能解散它們,它們不是「既成的」。歐美許多國家,他們的婚姻很多是「既成已遂」的,-注意:《法典》不說「兩位天主教教友的婚姻」,而說「兩位領過洗的」。-他們發生離婚的事情之後,如果願合法度教友生活,不得請求教宗解散他們的婚姻,(今天教宗仍認為他無此能力),只能走上申請「聲明婚姻無效」之路。(《法典》,一六七一至九一)即請求合法權威宣佈他們根本沒成婚;不存在,也就用不到解散。這裡的「無效」拉丁話是 nullitas,吳金瑞《拉丁字典》譯作「毫無」。
講這些話是說「解散」婚姻與「聲明婚姻無效」是兩碼事。說:「在天主教申請離婚是不可能的,只能『提訴婚姻無效。』」這是不正確的。本文講教宗解散婚姻是真真實實的離婚:婚姻是真真實實的(即有效),教宗介入,(昔日聖保祿宗徒介入,詳見下),那項婚姻解散了,而當事人也「不受拘束」了。原文ou dedoulootai 意思是「不再作奴隸」。(格前七 15)聖保祿很了解不得離婚者的痛苦啊!
婚姻雙方都領過洗 只要一方沒領過洗,他們的婚姻即使是有效的,也不是「既成」的。這樣的婚姻在我們這個地區是常見的:只一方是天主教教友,對方是非教友,但也不是基督徒。這裡有兩件事一定不能馬虎。一、如果對方是基督徒,他(她)的洗禮有效嗎?如果無效,就等於沒領洗,婚姻也就不是「既成」的。二、結婚一方是教友,對方是沒領洗的。舉行天主教婚禮之前,別匆忙給這位沒領洗的付洗。「匆忙」指的是:沒有觀察、審度這項要舉行天主教婚禮的婚姻是否能夠穩定、正常地進展?雙方的家長近親看法如何?「匆忙」付洗的司鐸該明白:雙方都領洗了,婚姻就是「既成」的。「最壞的狀況」(婚姻破裂)出現,麻煩可就大了。
回到基督徒洗禮有效無效的這件事。大的教派沒問題:聖座一九四九年宣稱:長老會、浸信會、衛理會的洗禮「推定」有效。聖公會洗禮有效,(《鐸聲》一九七六,七月)信義會的洗禮效力從未被天主教置疑。小教派如貴格會、耶和華見證的洗禮無效。大概地說,如果天主教教友跟小教派基督徒結婚,多一半不行天主教婚禮。小教派排斥天主教很厲害。筆者曾試圖接觸他們,想探聽他們的洗禮是怎樣的,可說「連門兒」都沒踏入。如果天主教教友的婚禮不是天主教的,婚姻無效。詳見下節。
僅一方是教友亦然 下面這條看似嚴格的教律為預參「很無可奈何的」牧職工作(即協助辦離婚)者倒成了一扇「方便法門」。《法典》(一一一七條)是這樣說的:「只要結婚者之一是在天主教內領洗,或皈依天主教,且未以正式行為背棄天主教者,皆應遵守(那唯一能使他們的婚姻有效的結婚儀式)。」這個儀式是怎樣的?「惟有(ea tantum, only those)這樣的婚姻是有效的,即:在證婚(神長)及兩位證人前舉行的。…」(一一○八條)
教友結婚不行天主教婚禮的並不罕見。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教廷為此頒發很長的一篇文告(註解就有一○二條)研討此事,稱這樣的婚姻是「事實上的結合(De facto unions)」而不是真實的婚姻。這些「事實上結合」的人,如果想在教會內、亦即在天主前成為夫婦,因而得蒙天主賜予,而享有「人間任何心理輔導都不能給的助力的」聖寵神恩,就該補行上述的婚禮。如果他們在「事實上結合」這段期間,民法離了婚,在教會內他們等於沒結過婚。簡單的程序證明他們的確沒有行過教會婚禮,就可以與現在的新對象在教會內成婚,沒阻擋。當然也可重修舊好,但不必。如果沒離過婚就更簡單了,只要補行婚禮就可以了。請注意:為使婚姻有效的天主教婚禮只要求在「神父及兩位證人前」,完全不要求在教堂內、在公眾前。這為善意「事實上結合」的是好消息,省掉很多心理負擔。
大陸教友婚禮特規 一般情況下,只要有神父證婚,那位教友或兩位教友的婚姻都可說常是有效的。神父會替他們請求豁免別的能使婚姻無效的因素,教律稱為「無效限制」。其中最常見的是教友跟沒領洗的外教人結婚(一○ 八六條),或表兄妹、即旁系血親四親等。(一○九一條)
為大陸教友結婚,教廷制定了特別規定:「教友結婚不必守法定儀式,只要有效地表示同意。…也不受教會習於豁免的『教會法所規定的』婚姻限制。」前面說的兩個能使婚姻無效(即應先得到主教豁免,否則無效)的限制,都是教會法規定的,也是教會習於豁免的。
這個特別規定早在一九四九年元月廿七日頒布。因此從五十多年前起,大陸教友結婚就不必守法定儀式而仍有效,免掉了「考慮請哪位神父證婚、向哪位主教申請豁免限制的」煩惱。第二次對大陸教會給予特別規定的是在一九七八年六月廿七日,其中包括其他聖事,尤其對彌撒大祭,有了很方便的對大陸神父的「優待」。對婚姻聖事,規定同於一九四九年的。
大陸教友的婚姻破裂了,要想幫助他們善度教友生活,不要離開教會,麻煩就比「必該守法定婚姻儀式」的大多了。該守儀式而沒有守,想在教會內合法結婚,相當容易(見前「方便法門」)。大陸教友結婚雙方都有效領過洗,就是「既成已遂」。大陸教會普遍地缺少教會法專家,成立「教會法庭」審斷婚姻無效非常困難。
婚姻都是天主結合的 天主教今天認為只有既成已遂婚姻是不可拆散的,其他任何真實的婚姻都可在天主教內解散,而政府毫無解散任何真實婚姻的權力。教宗庇護十一世說:「一切真正婚姻皆為不可拆散者,…教外人之間的婚姻…(也)存在著永久性的關聯,…致使任何國家權力,對之無能為力。」-用通俗的話,民法離婚,「白」離!《見證》五月號,芳慈女士(頁 39)可辦民法離婚,沒罪。彥亞女士(頁30)可辦伯鐸特權教會內的離婚。教宗《家庭團體》勸諭同情她們。詳見下。
馬爾谷福音是寫成較遲的瑪竇、路加福音的內涵基礎與文字根源,這是今天聖經學者最主流的( predominant)主張。谷十11講不許離婚,毫無例外。路十六18也無例外。瑪竇五32、十九11,加上了兩個「除非」「除了」(思高譯本),「除非因為 porneia」。有關這個字的辯論有很多,不能完全確定這是「例外」(用較強的法律名詞說:不是「但書」)。聖保祿卻明白地說,他下面的話「不是主說的,是他說的」(格前七12)。依照他的話,兩個外教人的婚姻真實地解散了。不能否認這是「例外」吧!(詳見下)歷史中,教會增加了別的「例外」,「既成已遂」也能成為「例外」嗎?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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