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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2 22:51:04| 人氣426|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亞洲大學進修部社會工作學系系學會「代理命令」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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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亞洲大學進修部社會工作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會長職掌「發佈代理令及對會務運作進行追認」及「會長發佈代理令,執行長、副執行長代理職務期間,依照被代理人之職掌運作權責」之規定賦予相關權力。

第三條        會長發佈代理令,應公告代理人之相關權力、運作方式及代理期限。

第四條        代理命令分為「全權代理」、「分權代理」、「任務代理」等三種。

第五條        「全權代理」為依照會長職掌之規定全權處理會務;「分權代理」為依會長公告代理項目行使權力;「任務代理」為會長公告指定之任務有全權處理事宜。

第六條        會長發佈代理令,執行長為第一順位代理人。

第七條        會長發佈代理令,執行長以大篆體「亞洲大學進修部社會工作學系系學會執行長印(簡稱執行長印),行使會長所公告之職掌代理權力。

第八條        會長發佈代理令,視情況將大篆體「亞洲大學進修部社會工作學系系學會」之會印,交由指導教師保管,於有必要之時,會長無法親自視事處理會務,由指導教師持會印行使會長職掌權力。

第九條        指導教師亦無法行使會長職責時,另指定顧問之一代理持印行使權力。

第十條        若執行長因故不能代理會長職掌,依序由第一副執行長、第二副執行長代理。

第十一條          代理會長若為第一、第二副執行長之一代理,由執行長移交「執行     長印」於接受代理會長職務之副執行長掌管,原執行長職務暫停(凍結)行使,直至代理期限結束,正式回復原有權力。

第十二條          執行長因故不能代理會長職掌,由第一副執行長代理會長,則第二副執行長代理執行長職務。

第十三條          執行長、第一副執行長因故不能代理會長職掌,由第二副執行長代理會長職務。

第十四條          執行長或副執行長代理會長期間,代理執行長直接指揮調度幹部(內閣),不另行任免組織章程規定之內閣職務,創設新部門除外。

第十五條          執行長與第一、第二副執行長,均因故無法接受代理時,內閣自動總辭,由當然顧問之一暫時擔任代理執行長(過渡銜接),並請指導教師從顧問團隊中,指定一位顧問為新任執行長,並依執行長權力,任命新任幹部(內閣)團隊。

第十六條          執行長持執行長印行會長職權,代理執行長若有需要行使權力,除請代理會長用印,或自行以「職章」發佈,亦可「簽名加蓋私章」生效。

第十七條  指定擔任執行長之顧問出缺,由所屬班級另行選舉之。

第十八條  內閣自動辭職,原執行長所屬會務資料,應於二週內辦理移交完成。

第十九條          代理期間,內閣移交由指導教師或系上專任師長,代理會長進行監交事宜。

第二十條          代理期間不得推翻或免除「被代理人」,及其所依據組織章程規定之行使既有命令、人事案、公告等事實,除違反章程規定外,非有正當理由且經會員大會、代表會議或顧問會議通過而修改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執行長因選舉時,指定一名副執行長代理其職務,其代理出缺之副執行長職不另行任免。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主任(指導教師)同意後,由會長公告,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98年○月○日發佈生效。

台長: 小天使

春藥
很讚的分享~~~
2020-02-25 03:43:51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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