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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2 22:49:52| 人氣17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亞洲大學進修部社會工作學系系學會「活動代表」任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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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亞洲大學進修部社會工作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擬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會長」職掌權力,任免活動代表之權責與規定。

第三條  會長可於系學會會員(當然會員、附屬會員)中,指定若干名會員為活動代表,協助系學會幹部推動會務事宜。

第四條  活動代表代表直屬會長,會長可依會務需要,指定其任務(活動)之負責內容、權力、任期等。

第五條  活動代表分為「常任職」與「任務職」兩種。

第六條  活動代表正式職稱(授予全銜)由會長擬定。

第七條  活動代表任期與會長任期同進退。

第八條  會長發布代理令期間,其職權照常運作,不受代理人之指揮,以完成會長指定任務為首要。

第九條  執行長代理會長期間,活動代表在不影響任務情況下,斟酌協助會務工作。

第十條  活動代表於所接受負責之活動、任務情況下,代表會長處理聯絡、溝通、公告、公關(拓展會務)、辦理完成會長交待工作等事宜。

第十一條  活動代表不得干涉執行長及其所屬(內閣)幹部,行使依組織章程  所賦予規定之權力。

第十二條                  活動代表有違反組織章程相關規定事實者,立即公告解職。

第十三條                  本章程經指導教師同意,由會長發佈後通過,修改時亦同。

第十四條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98     日發佈生效。

台長: 小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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