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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2 22:48:22| 人氣32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亞洲大學進修部社會工作學系系學會代表選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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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亞洲大學進修部社會工作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第十一章「選舉(補選、改選)」之規定,擬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修部社工系系學會之選舉,以進修部本系全體在學學生(當然會員)為選舉人,選舉人資格認定有爭議,以本校註冊在籍之正式名單為準。

 

第三條  選舉方式如下:

一、            自願報名制,2名一組搭配者,經系學會公告領表處(發放者)辦理報名登記。

二、            班級推選制,各班班級推選推派2名會員登記參加候選。

三、            聯合推選制,不分年級(跨班)互推出2名會員登記參加候選。

四、            連署公推制,由系學會當然會員20人(含)以上連署(學號、姓名、簽名)並繳交連署名單,系學會(選舉委員會)自動辦理登記。

五、            會長、執行長可自由搭配成組,全年級會員得以參選。

六、            以無記名為原則,由選舉委員會決定最終選舉方式。

七、            應於每學年第2學期(下學期)期末考前25週內辦理為原則。

八、            有效票數須達總會員人數1/2以上,否則選舉無效,應於2週內重新辦理。

九、            同額競選時,需有全體會員1/2以上投票,始得當選。

十、            2組以上競選,需有全體會員1/2以上投票,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

十一、  2組以上競選(不含3組,已達到4組),需有全體會員1/2以上投票,以最高、次高得票為前兩名,進行最後總投票表決產生當選組別。

十二、  公告若無人參選,由顧問團隊與各班代表,共同決定新任會長、執行長。

十三、  會長或執行長當選人為4年級,最遲於畢業前14天完成選舉事宜。

 

第四條  被選舉資格如下:

一、            為本校本部本系非畢業班之在學學生。

二、            無記大過()以上處分者(已銷過者不在此限),於期限內辦妥候選人登記,並經審核通過公告者。

三、            未曾違反系學會組織章程第十二章「罷免(解職)」規定之各項事實者。

 

第五條  會長需於下屆選舉前公告選舉事宜,成立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相關事宜。

第六條  選舉委員會由會長、執行長及各班代表組成,會長擔任主席、執行長為副主席。

 

第七條  會長、執行長若擬競選連任,依以下狀況組成選舉委員會;

一、            會長擬參選下屆會長或執行長之一名義為候選人,由現任執行長為主席,第一副執行長為副主席。

二、            執行長擬參選下屆會長或執行長之一名義為候選人,會長擔任主席並另行指定一位顧問為副主席。

三、            會長、執行長無論以原職務登記或對調職務登記成組參選,由上屆之當然顧問2名,擔任主席與副主席,與各班代表組成選舉委員會。

四、            無人出任主席、副主席時,由指導教師指派兩名顧問擔任之。

 

第八條   會長或執行長為四年級,面臨畢業時程問題需提前選舉,依此產生之當選人,任期不受一年原則規定之限制;若會長為四年級,連同執行長一併改選,若會長非四年級生,但執行長為四年級,除提早改選外,亦得由副執行長代理。

第九條  會長公告選舉事宜如下:

一、            候選人登記時間(七天以上)

二、            候選人抽籤時間。

三、            競選活動期間(七天以上)

四、            投開票時間與地點。

五、            新舊任代表交接事宜。

六、            新任代表任期(一年以上;超過新學年之第二學期期末考前二週無效)

七、            選舉委員會人員名單、選舉人投票資格。

 

第十條  選票由選舉委員會負責印製,投票方式由選舉委員會決定,於候選人登記結束之前公告周知。

第十一條  選舉人應出示學生證領取選票(另有規定除外),於選票中圈選一人(另有規定除外),否則視為廢票,有爭議以中央選舉委員會(公部門)選票認定辦法處理。

 

第十二條  投票結束後,立即進行開票工作,由系學會聘請本系(專任、兼任)教職員擔任監選員外,並請各班系學會顧問或班級代表監票、唱票及計票。

第十三條  選舉期間候選人、選舉人及選務人員,如有違規(違反系學會章程各項規定)事項,將由選務委員會即時予以糾正;若情節重大者依校規議處;重大違規者若為候選人則取消資格,定由選務委員會宣布當選無效。

 

第十四條  學生會正、副會長之選舉,學生須擇一參選,若同時參選兩者視同無效報名。

第十五條  參選者於任期內不得同時擔任系學會(內設組織除外)之幹部,應依規定由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理其職務運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系學會組織章程、細則規定辦理,並得由選務委員會決議補充規定事項及圖表,經指導教師核准後,會長公告實施,修正者亦同。

 

第十七條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98     日發佈生效。

 

 

台長: 小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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