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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大學進修部社會工作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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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10.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依大學法,增進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培養自治精神,凝聚向心力,增進感情交流,促進團結合作,發揚系譽,謀求本會全體會員之福利為宗旨。

第二條  本學會全名為「亞洲大學進修部社會工作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立於亞洲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地址為台中縣霧峰鄉柳豐路500號。

第四條  本會直屬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系」。

第五條  本會聯絡通訊處常設於本系辦公室。

第六條  本會之職能如下:

一、以本系之設立宗旨及教育目標,輔以本系發展規劃,謀求全體會員之福利。

二、本會得設其他內部活動組織與辦法,舉辦交誼、康樂、研習、競賽等活動。

三、投助於本校、本系(會)榮譽之事務,提升社工形象與社會評價。

四、鼓勵提供資源與福利,促使全體交流、共享、受益、回饋。

五、組建校(系)友組織(會),維繫良好社會關係、發揮影響力,建立互惠管道。

六、聯絡師生情感,整合意見、溝通、協調、建議等事宜。

七、聯結社會工作(福利、公益)領域之機構與組織。

八、促進參與及規劃本系會員事務活動之執行平台。

九、與各系系學會合作,分享經驗與資源。

十、授權代表並組織會員,參與校內、外活動。

十一、        其他依循本會組織章程所規定與合乎宗旨之行動。

第七條  違反法律、宗旨、章程規定之提案,一律無效。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會員之權利,以宗旨為基本保障,不容侵犯。

第九條  凡進修部本系之在學學生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十條  當然會員在畢業、轉學、休學、退學及轉系之情形發生時,自動喪失其資格。

第十一條  會員在校期間品學兼優,授予 模範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系友、校外人士,對本系(會)有貢獻者,授予 榮譽會員。

第十三條  外系學生申請加入本會為  附屬會員,其權限另予規定。

第十四條  當然會員具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擁有發言權、提案權、表(複)決權、質詢權、連署權。

二、選舉、被選舉、投票,罷免本會代表、幹部及提不信任案。

三、決議、修改本組織章程。

四、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五、知曉本會運作之程序。

六、組成會員大會,行使會員各項權利。

七、接受或委託代表本會參與及出席會外活動。

八、接受本會活動補助。

九、其他未違反本會章程之權利。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受到下列各項之要求:

一、遵守組織章程、決議。

二、維護本系(會)之榮譽,參與會務之協助及執行。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

一、連署或班會提議,達全體會員1/4以上通過,代表會議決定召開日期。

二、系主任、指導教師、會長,討論召開與否。

三、須達到全體會員1/2出席,始得召開。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七條  本會設「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組織。

第十八條  本會設「代表會議」有權力代表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本會設系會長、執行長各一名,副執行長二名,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條  系會長之班導師為本會當然指導教師。

第二十一條  設資財長一名,任期一年,監護會費、資產事宜。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顧問團隊,每班選舉五人擔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有公關部、學藝部、服務部、體育部、總務部,由班級股長及被任派人員,依所屬職權編納為各部成員。

第二十四條  執行長、副執行長得依活動或工作需要,臨時增設職位或變動各部職務。

 

第四章  職掌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會代表。

第二十六條  本會幹部為執行長、副執行長、各部部長及增設組織幹部。

第二十七條  正、副班代表為班級代表,各股股長為班級幹部,得協助會務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會長之職掌如下:

一、拓展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二、發佈命令、公告、任免活動代表。

三、系(會)聯絡溝通事宜。

四、領導、協調、指導、監督本會幹部。

五、會務規劃、評估與擬定。

六、代表會議之召集與主持。

七、爭取本系與會員福利。

八、保管會務檔案與資料。

九、發佈代理令及對會務運作進行追認。

第二十九條  執行長之職掌如下:

一、拓展會務,代表本會。

二、兼副會長職務,為幹部首長。

三、代理、繼任會長。

四、任免副執行長、各部部長。

五、執行會員大會、代表會議之決策。

六、幹部會議之召集與主持。

七、領導、調度、協調、督促各部部長。

八、領有活動執行之綜理權。

九、增設組織之編派、指定事宜。

十、協助班代表辦理會務事宜。

第三十條  副執行長之職掌如下:

一、協助執行長襄理執行會務。

二、代理執行長職務。

三、工作小組之編派、任免、指定事宜。

第三十一條  執行長、副執行長代理職務期間,依照被代理人之職掌運作權責。

第三十二條  班代表職責如下:

一、於代表會議代表會員行使權力。

二、於代表會議負責活動提案。

三、代表班級會員,監督、執行、推動本會宗旨及決議之事項。

四、宣達全班知悉並執行學校及師長相關規定。

五、對外代表班級、督導股長。

六、召集班會,收集並反映同學意見。

七、處理班級偶發事件,向導師暨系辦報告。

八、維護秩序及凝聚班級向心力。

第三十三條  副班代職責如下:

一、班代表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二、協助班代表執行、推動本會宗旨及決議之事項。

三、協助任課老師點名登錄。

四、至進修部推廣部領取資料,發放周知。

五、襄助班代處理班級事務。

六、其他師長交辦事宜。

 

第五章  各部部長

第三十四條  以會務為優先,協助執行長推動會務。

第三十五條  各部職責如下:

一、學藝部長率領學藝股長,執行本會各項藝文活動。

二、服務部長率領服務股長,執行本會各項器材活動。

三、體育部長率領體育股長,執行本會各項育樂活動。

四、公關部長率領公關股長,執行本會各項交際活動。

五、總務部長率領總務股長,執行本會各項支援活動。

第三十六條  正、副部長得由各部所屬股長兼任。

 

第六章  各部股長

第三十七條  以班務為優先,得於「課外」協助所屬部長推動會務。

第三十八條  學藝股長職責如下:

一、副班代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二、收齊並分發規定作業。

三、班會紀錄之記載及文書(影印)管理工作。

四、班級教室之佈置、規劃事宜。

五、教室借用及調補課事宜。

六、學藝性(報刊、編輯、藝文)活動之規劃與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服務股長職責如下:

一、學藝股長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二、商借任課教師教學器材。

三、教學器材損害反應及維護。

四、完成教學需要之器材布置。

第四十條  體育股長職責如下:

一、服務股長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二、體育、競賽活動之協調聯繫與辦理。

三、康樂暨體育器材之借用與保管。

第四十一條  公關股長職責如下:

一、體育股長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二、聯誼、遊藝、旅行、宣傳、拍攝等活動之協調聯繫與辦理。

三、對校內、外之公關事宜。

四、尋求贊助、互惠資源。

第四十二條  總務股長職責如下:

一、公關股長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二、班(會)費收支、登記、造冊、保管等事宜。

三、公物之領取、保管與維修之申請。

四、書籍之調查、領取與分發。

五、各項繳(退)費通告。

第四十三條  總務股長缺席,班代表指定代理人。

 

第七章  顧問團隊

第四十四條  召開顧問會議,協助代表、幹部推展會務。

第四十五條  經該班1/2以上人數同意,得罷免該班顧問,並自行補選。

第四十六條  卸任之會長、執行長為當然顧問,任期至畢業為止。

第四十七條  榮譽顧問

一、本系傑出校友、師長。

二、社會賢達或社會工作領域專業人士。

三、其他對本系(會)有程度貢獻及能發揮正面效益者。

四、符合以上三項之一者,獲得提名、聘任資格。

五、任期為永久制,接受本會諮詢、提供建議、協助。

 

第八章  代表會議

第四十八條  會長擔任主席,每學期至少召開2次;視需要不定期舉行。

第四十九條  執行長、各班代表參加為原則,進行協商、表決。

第五十條  行使章程權力,決定本會事務、命令之所有事宜。

第五十一條  當然顧問、副執行長、資財長、各部(股)長、會員若列席討論,可提案,無表決權。

 

第九章  幹部會議

第五十二條  行使章程權力;依會務需要由執行長決定之。

第五十三條  副執行長及各部部長、股長參加為原則。

第五十四條  執行任務分配及宣達事宜。

 

第十章  會議通則

一、若因要事不能出席者須事先通知會長、執行長或代理主席。

二、不能出席會議之幹部,派代理人參與。

三、會議討論不拘形式,表決方式應有贊成、反對、棄權、無異議等四種。

四、會議通過後應公告7天為原則,為覆議緩衝期。

五、公告結束後因緊急、重要事由須覆議,經會長、執行長或主席同意即可。

六、會議進行當中參與者擁有言論免責權,不得人身攻擊,保持理性及尊重態度,對討論事項提出建設性發言。

七、顧問、內設組織幹部,由會長、執行長視需要邀請列席、表決。

八、重大事項難以協調,由代表會議邀請指導教師,經討論裁決後遵守。

 

第十一章  選舉(補選、改選)

第五十五條  通則

一、  會長需於下屆選舉前公告選舉事宜,成立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相關事宜。

二、  會長、執行長可自由搭配成組,全年級會員得以參選。

三、  以無記名為原則,由選舉委員會決定最終選舉方式。

四、  應於每學年第2學期(下學期)期末考前25週內辦理為原則。

五、  有效票數須達總會員人數1/2以上,否則選舉無效,應於2週內重新辦理。

六、  同額競選時,需有全體會員1/2以上投票,始得當選。

七、  2組以上競選,需有全體會員1/2以上投票,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

八、  公告若無人參選,由顧問團隊與各班代表,共同決定新任會長、執行長。

九、  執行長與副執行長均不克擔任時,由二年級會員推舉一人擔任執行長。

十、  會長、執行長均不克擔任時,由指導教師擔任主席,召集顧問團隊與各班代表,從與會者選出新任會長、執行長。

十一、        卸任代表、幹部須協助新任幹部熟悉會務及程序,以利會務之運作。

十二、        會長或執行長當選人為4年級,最遲於畢業前14天完成選舉事宜。

第五十六條  資財長由代表會議選出,獨立幹部職務。

第五十七條  新會長選出後2週,各班完成顧問選舉。

 

第十二章  罷免(解職)

第五十八條  代表、幹部違反以下事實,報請系主任後公告解職,交由權責單位處置。

一、違反國家法令者。

二、違反社團宗旨,謀取個人私利者。

三、嚴重破壞校譽、系譽、個人名聲等情節重大者。

第五十九條  會長、執行長任期內做出抗拒、消極、停擺或有虧職守之行為,由班代表或顧問,陳述、提出事實,向指導教師提出申請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通過罷免;

一、會員1/2以上連署通過。

二、被提案罷免者除外,本會所有幹部共同召開,經全體3/4出席,1/2通過。

三、顧問團隊與各班代表,經全體1/2同意通過。

第六十條  榮譽顧問、榮譽會員、模範會員均適用第五十八條。

第六十一條  除因第五十八條規定而解職外,可提出申辯,由指導教師於代表會議中裁決。

第六十二條  提出申辯期間,自動凍結職權,職務即由代理人行使。

第六十三條  同一事由罷免未過,該學期不得再以同一方式進行罷免動作。

 

第十三章  交接事項

一、  新舊負責人(會長、執行長)移交(接)時,應有公開儀式。

二、  選舉結束後應於10天內辦理交接手續。

三、  移交帳冊及結餘款項。

四、  移交系產清冊與清冊內所列之本會財產。

五、  移交會務存檔(歷屆書面、媒體)之各項資料。

六、  系會印章(鑑)、組織章程、附件、辦法。

七、  其他。

 

第十四章  會費

第六十四條  系會費之繳納:

一、依會員個人意願繳交。

二、各班會員依活動需要分攤處理。

三、其他特殊情況,不違反宗旨之方式。

第六十五條  本社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

二、自由捐助。

三、相關單位之補助

四、基金孳息。

五、其他所得。

第六十六條  每期會費之金額及退費相關事宜由代表會議協調決議之。

第六十七條  會費於每學期開學2週內繳交該期會費,轉入本系者補交。

第六十八條  會費詳細收支表接受審查,待指導教師簽可後,存待指導單位驗核。

第六十九條  辦理會務經代表會議或個人會員同意,得依實際需要酌收成本費用。

第七十條  每學期運用經費不得超出該期收入,剩餘經費納入下學期預備金。

 

第十五章  獎懲

第七十一條  代表本系(會)成績優良者或熱心貢獻者,報請本系(會)給予表彰。

第七十二條  代表本系(會)有損名譽者,報請本系(會)給予懲戒。

 

第十六章  章程修訂

第七十三條 連署暨修訂辦法

一、全體會員1/4以上連署提出修改案。

二、章程之修改委由本會代表組成章程修改委員會辦理。

三、全體會員1/2以上同意始得修改。

第七十四條  章程通過修改後,即由會長公告實施。

 

第十七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章程條文另有釋義,依章程附則辦理。

第七十六條  附則未盡事宜,依章程宗旨擬訂相關辦法。

第七十七條  其他未盡事宜,參酌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發起人擬定,籌備會通過,由會長發佈。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發佈,須經系主任(指導教師)知悉簽署後,始有效力。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發佈日起施行,修正(變更)時亦同。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981014日發佈生效。

 

 

台長: 小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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