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10.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依大學法,增進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培養自治精神,凝聚向心力,增進感情交流,促進團結合作,發揚系譽,謀求本會全體會員之福利為宗旨。
第二條 本學會全名為「亞洲大學進修部社會工作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立於亞洲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地址為台中縣霧峰鄉柳豐路500號。
第四條 本會直屬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系」。
第五條 本會聯絡通訊處常設於本系辦公室。
第六條 本會之職能如下:
一、以本系之設立宗旨及教育目標,輔以本系發展規劃,謀求全體會員之福利。
二、本會得設其他內部活動組織與辦法,舉辦交誼、康樂、研習、競賽等活動。
三、投助於本校、本系(會)榮譽之事務,提升社工形象與社會評價。
四、鼓勵提供資源與福利,促使全體交流、共享、受益、回饋。
五、組建校(系)友組織(會),維繫良好社會關係、發揮影響力,建立互惠管道。
六、聯絡師生情感,整合意見、溝通、協調、建議等事宜。
七、聯結社會工作(福利、公益)領域之機構與組織。
八、促進參與及規劃本系會員事務活動之執行平台。
九、與各系系學會合作,分享經驗與資源。
十、授權代表並組織會員,參與校內、外活動。
十一、 其他依循本會組織章程所規定與合乎宗旨之行動。
第七條 違反法律、宗旨、章程規定之提案,一律無效。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會員之權利,以宗旨為基本保障,不容侵犯。
第九條 凡進修部本系之在學學生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十條 當然會員在畢業、轉學、休學、退學及轉系之情形發生時,自動喪失其資格。
第十一條 會員在校期間品學兼優,授予 模範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系友、校外人士,對本系(會)有貢獻者,授予 榮譽會員。
第十三條 外系學生申請加入本會為 附屬會員,其權限另予規定。
第十四條 當然會員具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擁有發言權、提案權、表(複)決權、質詢權、連署權。
二、選舉、被選舉、投票,罷免本會代表、幹部及提不信任案。
三、決議、修改本組織章程。
四、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五、知曉本會運作之程序。
六、組成會員大會,行使會員各項權利。
七、接受或委託代表本會參與及出席會外活動。
八、接受本會活動補助。
九、其他未違反本會章程之權利。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受到下列各項之要求:
一、遵守組織章程、決議。
二、維護本系(會)之榮譽,參與會務之協助及執行。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
一、連署或班會提議,達全體會員1/4以上通過,代表會議決定召開日期。
二、系主任、指導教師、會長,討論召開與否。
三、須達到全體會員1/2出席,始得召開。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七條 本會設「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組織。
第十八條 本會設「代表會議」有權力代表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本會設系會長、執行長各一名,副執行長二名,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條 系會長之班導師為本會當然指導教師。
第二十一條 設資財長一名,任期一年,監護會費、資產事宜。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顧問團隊,每班選舉五人擔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有公關部、學藝部、服務部、體育部、總務部,由班級股長及被任派人員,依所屬職權編納為各部成員。
第二十四條 執行長、副執行長得依活動或工作需要,臨時增設職位或變動各部職務。
第四章 職掌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會代表。
第二十六條 本會幹部為執行長、副執行長、各部部長及增設組織幹部。
第二十七條 正、副班代表為班級代表,各股股長為班級幹部,得協助會務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會長之職掌如下:
一、拓展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二、發佈命令、公告、任免活動代表。
三、系(會)聯絡溝通事宜。
四、領導、協調、指導、監督本會幹部。
五、會務規劃、評估與擬定。
六、代表會議之召集與主持。
七、爭取本系與會員福利。
八、保管會務檔案與資料。
九、發佈代理令及對會務運作進行追認。
第二十九條 執行長之職掌如下:
一、拓展會務,代表本會。
二、兼副會長職務,為幹部首長。
三、代理、繼任會長。
四、任免副執行長、各部部長。
五、執行會員大會、代表會議之決策。
六、幹部會議之召集與主持。
七、領導、調度、協調、督促各部部長。
八、領有活動執行之綜理權。
九、增設組織之編派、指定事宜。
十、協助班代表辦理會務事宜。
第三十條 副執行長之職掌如下:
一、協助執行長襄理執行會務。
二、代理執行長職務。
三、工作小組之編派、任免、指定事宜。
第三十一條 執行長、副執行長代理職務期間,依照被代理人之職掌運作權責。
第三十二條 班代表職責如下:
一、於代表會議代表會員行使權力。
二、於代表會議負責活動提案。
三、代表班級會員,監督、執行、推動本會宗旨及決議之事項。
四、宣達全班知悉並執行學校及師長相關規定。
五、對外代表班級、督導股長。
六、召集班會,收集並反映同學意見。
七、處理班級偶發事件,向導師暨系辦報告。
八、維護秩序及凝聚班級向心力。
第三十三條 副班代職責如下:
一、班代表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二、協助班代表執行、推動本會宗旨及決議之事項。
三、協助任課老師點名登錄。
四、至進修部推廣部領取資料,發放周知。
五、襄助班代處理班級事務。
六、其他師長交辦事宜。
第五章 各部部長
第三十四條 以會務為優先,協助執行長推動會務。
第三十五條 各部職責如下:
一、學藝部長率領學藝股長,執行本會各項藝文活動。
二、服務部長率領服務股長,執行本會各項器材活動。
三、體育部長率領體育股長,執行本會各項育樂活動。
四、公關部長率領公關股長,執行本會各項交際活動。
五、總務部長率領總務股長,執行本會各項支援活動。
第三十六條 正、副部長得由各部所屬股長兼任。
第六章 各部股長
第三十七條 以班務為優先,得於「課外」協助所屬部長推動會務。
第三十八條 學藝股長職責如下:
一、副班代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二、收齊並分發規定作業。
三、班會紀錄之記載及文書(影印)管理工作。
四、班級教室之佈置、規劃事宜。
五、教室借用及調補課事宜。
六、學藝性(報刊、編輯、藝文)活動之規劃與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服務股長職責如下:
一、學藝股長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二、商借任課教師教學器材。
三、教學器材損害反應及維護。
四、完成教學需要之器材布置。
第四十條 體育股長職責如下:
一、服務股長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二、體育、競賽活動之協調聯繫與辦理。
三、康樂暨體育器材之借用與保管。
第四十一條 公關股長職責如下:
一、體育股長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二、聯誼、遊藝、旅行、宣傳、拍攝等活動之協調聯繫與辦理。
三、對校內、外之公關事宜。
四、尋求贊助、互惠資源。
第四十二條 總務股長職責如下:
一、公關股長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二、班(會)費收支、登記、造冊、保管等事宜。
三、公物之領取、保管與維修之申請。
四、書籍之調查、領取與分發。
五、各項繳(退)費通告。
第四十三條 總務股長缺席,班代表指定代理人。
第七章 顧問團隊
第四十四條 召開顧問會議,協助代表、幹部推展會務。
第四十五條 經該班1/2以上人數同意,得罷免該班顧問,並自行補選。
第四十六條 卸任之會長、執行長為當然顧問,任期至畢業為止。
第四十七條 榮譽顧問
一、本系傑出校友、師長。
二、社會賢達或社會工作領域專業人士。
三、其他對本系(會)有程度貢獻及能發揮正面效益者。
四、符合以上三項之一者,獲得提名、聘任資格。
五、任期為永久制,接受本會諮詢、提供建議、協助。
第八章 代表會議
第四十八條 會長擔任主席,每學期至少召開2次;視需要不定期舉行。
第四十九條 執行長、各班代表參加為原則,進行協商、表決。
第五十條 行使章程權力,決定本會事務、命令之所有事宜。
第五十一條 當然顧問、副執行長、資財長、各部(股)長、會員若列席討論,可提案,無表決權。
第九章 幹部會議
第五十二條 行使章程權力;依會務需要由執行長決定之。
第五十三條 副執行長及各部部長、股長參加為原則。
第五十四條 執行任務分配及宣達事宜。
第十章 會議通則
一、若因要事不能出席者須事先通知會長、執行長或代理主席。
二、不能出席會議之幹部,派代理人參與。
三、會議討論不拘形式,表決方式應有贊成、反對、棄權、無異議等四種。
四、會議通過後應公告7天為原則,為覆議緩衝期。
五、公告結束後因緊急、重要事由須覆議,經會長、執行長或主席同意即可。
六、會議進行當中參與者擁有言論免責權,不得人身攻擊,保持理性及尊重態度,對討論事項提出建設性發言。
七、顧問、內設組織幹部,由會長、執行長視需要邀請列席、表決。
八、重大事項難以協調,由代表會議邀請指導教師,經討論裁決後遵守。
第十一章 選舉(補選、改選)
第五十五條 通則
一、 會長需於下屆選舉前公告選舉事宜,成立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相關事宜。
二、 會長、執行長可自由搭配成組,全年級會員得以參選。
三、 以無記名為原則,由選舉委員會決定最終選舉方式。
四、 應於每學年第2學期(下學期)期末考前2至5週內辦理為原則。
五、 有效票數須達總會員人數1/2以上,否則選舉無效,應於2週內重新辦理。
六、 同額競選時,需有全體會員1/2以上投票,始得當選。
七、 2組以上競選,需有全體會員1/2以上投票,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
八、 公告若無人參選,由顧問團隊與各班代表,共同決定新任會長、執行長。
九、 執行長與副執行長均不克擔任時,由二年級會員推舉一人擔任執行長。
十、 會長、執行長均不克擔任時,由指導教師擔任主席,召集顧問團隊與各班代表,從與會者選出新任會長、執行長。
十一、 卸任代表、幹部須協助新任幹部熟悉會務及程序,以利會務之運作。
十二、 會長或執行長當選人為4年級,最遲於畢業前14天完成選舉事宜。
第五十六條 資財長由代表會議選出,獨立幹部職務。
第五十七條 新會長選出後2週,各班完成顧問選舉。
第十二章 罷免(解職)
第五十八條 代表、幹部違反以下事實,報請系主任後公告解職,交由權責單位處置。
一、違反國家法令者。
二、違反社團宗旨,謀取個人私利者。
三、嚴重破壞校譽、系譽、個人名聲等情節重大者。
第五十九條 會長、執行長任期內做出抗拒、消極、停擺或有虧職守之行為,由班代表或顧問,陳述、提出事實,向指導教師提出申請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通過罷免;
一、會員1/2以上連署通過。
二、被提案罷免者除外,本會所有幹部共同召開,經全體3/4出席,1/2通過。
三、顧問團隊與各班代表,經全體1/2同意通過。
第六十條 榮譽顧問、榮譽會員、模範會員均適用第五十八條。
第六十一條 除因第五十八條規定而解職外,可提出申辯,由指導教師於代表會議中裁決。
第六十二條 提出申辯期間,自動凍結職權,職務即由代理人行使。
第六十三條 同一事由罷免未過,該學期不得再以同一方式進行罷免動作。
第十三章 交接事項
一、 新舊負責人(會長、執行長)移交(接)時,應有公開儀式。
二、 選舉結束後應於10天內辦理交接手續。
三、 移交帳冊及結餘款項。
四、 移交系產清冊與清冊內所列之本會財產。
五、 移交會務存檔(歷屆書面、媒體)之各項資料。
六、 系會印章(鑑)、組織章程、附件、辦法。
七、 其他。
第十四章 會費
第六十四條 系會費之繳納:
一、依會員個人意願繳交。
二、各班會員依活動需要分攤處理。
三、其他特殊情況,不違反宗旨之方式。
第六十五條 本社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
二、自由捐助。
三、相關單位之補助
四、基金孳息。
五、其他所得。
第六十六條 每期會費之金額及退費相關事宜由代表會議協調決議之。
第六十七條 會費於每學期開學2週內繳交該期會費,轉入本系者補交。
第六十八條 會費詳細收支表接受審查,待指導教師簽可後,存待指導單位驗核。
第六十九條 辦理會務經代表會議或個人會員同意,得依實際需要酌收成本費用。
第七十條 每學期運用經費不得超出該期收入,剩餘經費納入下學期預備金。
第十五章 獎懲
第七十一條 代表本系(會)成績優良者或熱心貢獻者,報請本系(會)給予表彰。
第七十二條 代表本系(會)有損名譽者,報請本系(會)給予懲戒。
第十六章 章程修訂
第七十三條 連署暨修訂辦法
一、全體會員1/4以上連署提出修改案。
二、章程之修改委由本會代表組成章程修改委員會辦理。
三、全體會員1/2以上同意始得修改。
第七十四條 章程通過修改後,即由會長公告實施。
第十七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章程條文另有釋義,依章程附則辦理。
第七十六條 附則未盡事宜,依章程宗旨擬訂相關辦法。
第七十七條 其他未盡事宜,參酌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發起人擬定,籌備會通過,由會長發佈。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發佈,須經系主任(指導教師)知悉簽署後,始有效力。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發佈日起施行,修正(變更)時亦同。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發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