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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2 21:04:07| 人氣5,411| 回應9 | 上一篇 | 下一篇

「剽竊抄襲」與「影像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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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一篇「攝影師指控畫家剽竊抄襲」,阿鋼舉出實際法律判例,以及跨媒材再現的說法,仍然讓臉書的攝影玩家不以為然!

 

  我發現這些攝影朋友們,可能對「剽竊抄襲」與「影像所有權」的認知上有所誤解。

 

  就如拍鳥大師所告的對象中,勝訴的原因都是盜圖者只將鳥照片複製轉貼到自己網站或文章中,所以疊圖比對後幾乎一模一樣,而盜圖者拿不出原始檔案,提不出鳥照片的拍攝者、地點、時間等資訊,因此而敗訴!

 

  那為什麼拍鳥大師告插畫家卻敗訴!插畫家以拍鳥大師的鳥照片為模仿圖底,因此疊圖比對後雖然接近一模一樣,可是插畫家卻能點出所畫鳥圖身上的細節部份,證明插圖中細節、顏色卻微微不同於照片,並提出他「畫」鳥的原始檔案,甚至也在法官要求下,插畫家當庭畫出鳥的插圖作品證明。

 

  從這個案例中看到,法界認定「影像所有權」是不可被複製使用,但不能擴權到其他媒材領域,更何況插畫家自力完成作品,何來「剽竊」之舉。

 

  這也讓我想起前陣子,「愛馬仕告嬌蕉包侵權」,嬌蕉包設計師將愛馬仕包的外觀圖,雖然材質不同,但是法院判嬌蕉包設計師敗訴!雖然是跨媒材了,但重點就在於嬌焦包將「愛馬仕包的外觀圖」,改都沒改就轉印在嬌焦包上,這已經踩到「影像所有權」與「著作權法」了。

 

  不過;也有奇怪的判例,有人將菁桐拍貓名人的貓照片,轉印在包包上販售,法官竟然以照片雖是妳拍,但他是轉印在包包(跨媒材)上,因而判菁桐拍貓名人敗訴,這位法官對「影像所有權」與「著作權法」的誤解,也造成該法官被媒體及網路砲轟的對象。

 

 

  回到我前篇「該攝影師主張他所拍過的照片,別人不可以再照著畫!」,若該攝影師的主張真的成立了,這也涵蓋了相同媒材-攝影,所以其他攝影師不可以再拍類似的東西或影像?

 

  若該攝影師的主張真的成立了,連跨媒材自行創作的圖形、影像,都要納入其主張的攝影創作所有權中,若真是這樣,那將來的藝術家、攝影師們,可以拍的、創作的圖形及影像,不就會越來越少了!而且動不動就會被告?這樣的主張是正確藝術發展嗎?當然不是!相反的;那是藝術界一大浩劫。

 

  對於「影像所有權」、「剽竊」的說明至此,若仍不能激起攝影玩家一點點的思考漣漪,那阿鋼也莫可奈何了,只好讓固執者繼續封閉固執下去。

 

 

台長: 阿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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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洋子
畫家敗訴?那是那隻鳥出來告的嗎?
2011-09-12 21:31:52
版主回應
插畫家是勝訴並沒有敗訴
是攝影師告插畫家
2011-09-12 22:01:48
好攝客-------小煌
發人省思`
2011-09-12 22:40:59
版主回應
希望好攝大眾都能有所思
2011-09-13 10:06:23
南山子
書真的,推給「臉書」用連結檢視,這個沒有侵權之外。
其他把人家文章跟圖片搬過來的作法,都是侵權行為,都有可能挨告。
在部落格公布「如果有侵...權,敬請告知...。」的作法,並不能脫免行法律責任,因為,侵害行為的部分,從張貼那一刻起,就已經完成了。
剩下的,只是追訴時效問題而已。
只有在受侵權的一方,提出追訴意思之前,自行排除侵權行為,還可以補救。
2011-09-12 23:49:31
版主回應
認同
將他人文字或照片複製貼到自己文章中
就是一種侵權

不過拍鳥大師後來所告的案例中
有些人雖然也是貼用鳥照片
可是拍鳥大師仍然敗訴
原因在
1.拍鳥大師在其部落格中寫有「歡迎使用」。
2.被告文章並非商業用,如小學生的報告作業。
3.最重要的是法官覺得拍鳥大師有利用濫告方式斂財之嫌。

不過;也提醒我文中這兩張圖已經觸法了!
2011-09-13 10:16:28
小熊
哇..
我搞不清侵權事宜
還是使用自己的照片....沒事

當然他不能告我模仿構圖拍照囉
樣樣都有所有權
那就礙手礙腳了

有人在大陸申請"阿里山"專利權
哈..阿里山要關門或改名囉
智慧財產權..有時還得斟酌法理情
2011-09-13 06:51:37
版主回應
是啊
用自己的照片最安全

當然不能告你模仿構圖拍照
因為那也是你的創作權
2011-09-13 10:24:09
Victrolia
還是回到原點:
教育失敗!
倫理失喪!
伶牙利齒能言善辯是贏家。
偏偏法律講的那些條文、用詞,
聽都聽不懂。
彼此尊重那麼難嗎?
2011-09-14 12:02:04
版主回應
或許吧
其實彼此尊重不難

大環境如此糟糕
不僅是教育一環
利之所趨
讓法官也能蒙上良心的眼來判決

台灣的恐龍法官一堆
或許引進國外的陪審團制度
可以在最後的一道防線上幫忙吧

多方改進
台灣才有美好的未來
大家加油
2011-09-15 08:53:49
mi ya ko
這真的是值得讓人深思的問題^^
2011-09-15 01:00:39
版主回應
確實要深思

影像的完全複製貼上
那絕對是違法

而跨媒材的創作
只要是自己再重新繪製
就不算是
2011-09-15 08:58:36
緋裳女
就我淺見 台灣人對智慧財產權與法律上的認知不足 我因昨夜澈夜未眠 有機會再與你深入探討感謝來訪祝一切平安喜樂
2011-10-06 06:18:38
版主回應
徹夜未眠?真是辛苦啦
2011-10-07 01:10:04
研荷山人
照那些貪官的說法
以後寫毛筆也不能臨摩字帖了喔
2012-03-25 23:54:53
緋裳女
我覺得你的圖像皆乃上乘之作 故你也必是位思想細膩之人
2012-03-28 14:16:18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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