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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9 00:29:58| 人氣61,418| 回應12 | 上一篇 | 下一篇

攝影師指控畫家剽竊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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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年以前的藝術家作畫,有時需親臨現場,例如畫家莫內還因此闢建一池塘,放上日式灣橋,來作為繪圖的藍本。時至今日;網路與數位攝影發達之故,當代藝術家在創作時,不需遠赴親臨之勞,只要上網點找,就有參考不完的照片與題材,也因為如此,衍生了許多類似抄襲的問題。

 

 

  今天在臉書上,看到一篇轉分享的文文中內容大致是攝影師認為這位畫家參考他所拍照片,而畫出了一件作品,攝影師進而指控畫家剽竊與侵權。http://farm7.static.flickr.com/6182/6120561217_a7c5a26b05_o.jpg

 

  阿鋼因為好奇點入觀看,在看完控訴的全文後,發現其中衝突的狀況,也正好反應當代藝術與數位時代的盜圖與版權問題。我個人有些想法與看法,所以也在臉書中回應了分享文,想當然被該攝影師質疑了。其實我與他們兩位素不相識,寫文只是希望能幫助大家思考數位攝影的特質。 

 

  身為設計或藝術工作者,不管被人說是剽竊抄襲者,或自己作品被剽竊抄襲,心中當然不好受!只是氣憤之後,冷靜才能理性正確論事,要論是非對錯前,若沒有參考任何文獻、法條的依據下,只是人云亦云的情緒發言,那「真實」將會被淹蓋在「憤怒」之下。

 

  我想該攝影師主觀認為照片被剽竊了!在我們談此案例之前,應該先釐清何謂剽竊!

 

  根據維基百科;「剽竊也指抄襲,是對於原著未經或基本未經修改的抄錄,這是一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但是一些時候是否構成抄襲比較難以界定,例如模仿一個故事的情節是否屬抄襲就有很大爭議,一些人認為故事情節屬於思想範圍,而「抄襲思想」並不是犯罪的行為,因為法律只保護思想的表現方式,而不是思想本身。

 

  就像前一陣子某大補帖網站,將阿鋼部落格中的文與圖,完完全全一字不漏的複製到他的部落格中,這就是剽竊。

 

  該攝影師主張他所拍過的照片,別人不可以再照著畫!連跨媒材的圖形、影像,都要納入其主張的攝影創作所有權中,想當然也涵蓋了相同類型的媒材-攝影。

 

  試問該攝影師的主張若真成立了,那代表從此其他攝影師們,不可以再拍類似的題材或影像了?那將來藝術家、攝影師們,可以拍的、創作的圖形及影像,不就會越來越少了!甚至動不動就會被告?這樣是正確的藝術發展嗎?

 

  這也讓我想起多年前的一個案例,鳥類攝影大師控告插畫家侵權一案,最後攝影大師敗訴!情形跟那則控訴分享文相當類似,多年前的我尚無法認知其中差異,只是當成課中的一個提醒,今天特別在部落格中提出與大家分享與思考。

 

  我們從這幾篇相關法院判例與報導,畫太像 插畫家被攝影家控侵權」、「著作權相關(鳥事一籮筐〉」,可以得知,同樣的圖形影像,透過不同媒材的再現後,是沒有侵權的問題。

 

  再試問如果有攝影人或畫家,早就在該攝影師拍攝此張照片之前,就曾拍過、畫過類似的姿態與構圖,那前人可否主張該攝影師有剽竊抄襲之嫌嗎?

 

 

  可是阿鋼認為就算「有攝影人或畫家早就在攝影師拍攝此張之前,就曾拍過、畫過類似的姿態與構圖」,也不能說該攝影師此作品是抄襲,因為模特兒、衣物、燈光等元素與姿態、構圖都類似,卻是經過這位攝影師自己思考後,完成拍攝的作品,算是「再現」的一種表現。

 

  所以同理可證,這位畫家雖說是參考了該攝影師所拍照片,可是從所PO的畫作與照片對照中,其實看到兩者藝術類型是不一樣的,先不論一是攝影一是繪畫,在繪畫的技巧、調色、塊狀筆觸,均是畫家運用其經驗與想法,一筆一筆完成,也算是跨媒材「再現」的一種表現。

 

  這情況亦與「畫太像 插畫家被攝影家控侵權」類似,若從這無罪判例來看此例,結果應該是一樣的!該攝影師的主張是不可能被法院及藝術界接受的,不過;在生硬法理之下,情字可以溫柔補償,我覺得該畫家可在創作文獻之中,載明參考出處,以表對該攝影師的感激之情。

 

  而今晚剛好有攝影班課程,我就以這問題問了第一天上課的學生,一開始每個學生都認為有剽竊抄襲之嫌!可是在經過分析解說之後,每位學生便不再認為這是剽竊抄襲行為了。

 

  此案例也說明了數位攝影蓬勃發展的當今,攝影玩家們常力求技術表現之精進,卻忘了多閱讀攝影與藝術的相關文章,長期發展下來,不均衡的數位攝影型態,恐非台灣數位攝影未來之福!

 

  在此也希望攝影與各種藝術類型都能均衡發展,別再有揚己貶他的門戶之見。

 

 

 

 

 

 

 

 

 

 

台長: 阿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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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洋子
這應該是道德問題吧。
2011-09-09 01:17:53
版主回應
嗯......
其實我不覺得畫家有錯ㄟ

畢竟那畫是經由畫家一筆一筆畫出來的
而且畫中的人,已經跟照片中的人不一樣了

若是參考都不可以
那藝術界應該會有一場大浩劫吧
2011-09-09 15:36:11
活力小太陽[Jim_Chen]
原來如此
不過若是能像阿鋼所言說明一下參考出處或是創作來源的話
或許會更圓滿些
2011-09-09 14:10:45
版主回應
是啊
畢竟都是藝術
2011-09-09 15:37:48
(悄悄話)
2011-09-09 16:17:20
chun-li (莉)
祝阿鋼老師中秋愉快!
2011-09-10 20:13:59
版主回應
也祝chun-li (莉)中秋愉快!
2011-09-12 20:46:22
綠茶ㄆㄟㄆㄟ
我蠻贊同你的觀點
所謂的著作權並不是無限上綱的....-.-"
2011-09-12 13:25:19
版主回應
很難得有認同者
甘恩
2011-09-12 20:47:40
艾姬
我也認為畫家只是再現
而不是剽竊~
2011-09-12 21:45:42
版主回應
確實是如此

而且畫家畫中的女人臉部
與原照片中之人
很難做聯想
2011-09-13 10:24:58
mi ya ko
我認同老師的觀點
我也相信:即使每個人的觀點不同
但若就法律的層面來看.邏輯上是不違法也合理的^^
2011-09-13 01:13:46
版主回應
希望大家有所思
2011-09-13 10:21:22
阿文
  記者、攝影師,到處拍人像,作為報導、著作題材,未經同意,恐怕也會有被告「侵犯肖像權」之虞吧?
  若拍攝他人之攝影作品、畫作(如藝廊展覽),拍得太好、太正、太清晰,回家上傳自己的網誌,加以評論;若未經攝影師、畫家同意,恐怕也會有被告侵犯「重複權、公開傳輸權」之虞哩!
  若是正面評,有利於攝影師、畫家,當是會受歡迎的;若有負面評論,令攝影師、畫家不爽,恐怕還得加上一條‥公然侮辱罪。 (如‥有網友吃了某家飲食,覺得不好,而加以批評,結果挨店家告,因有損其名譽、生意也!)
  一堆作家(不論是寫作、攝影、畫家、音樂、雕刻等等創作者),將「著作權、智慧財產權」,無限上綱——不管對方侵權,成不成立,反正先告了再說。
  像「Midi音樂廳」,也曾挨「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之告,蓋未經作曲者同意,就擅自將樂曲改為「Mid」音樂……
  阿文道‥「一旦『權利』,變成『權力』,就會變得很可怕!」
  可嘆一些作家,將「權利」當作「權力」來使,令人動輒則咎(挨告),對於創作而言,實在不是一件好事。
                阿文
                   2011.09.19.一 05:04:49
2011-09-19 05:06:02
版主回應
相當同意阿文的看法
2011-09-19 11:31:24
阿文
阿鋼先生‥
  當然可以開放呀!
  記得留言時,並未勾選「悄悄話」的呀?
  還是不小心點著了,變成悄悄話的留言?
  凌晨三點,就起來爬文,腦袋混混的,也沒注意。
                   阿文

  註‥前所留言中,「重複權」者,乃「重製權」之誤也!
2011-09-19 13:06:05
版主回應
感謝分享喔
2011-09-20 12:28:31
慧明
如果我拍的東西 給人家畫去了 我不覺得那幅畫全然是他的作品
如果我畫的東西 是別人拍的 我不覺得那幅畫有生命和意義 肖像畫例外
我們也只能先管好自己 把真正有意義的作品公諸於世
2011-12-14 02:07:26
版主回應
妳談畫作中的生命
我相當認同

不過
攝影者對畫者提出抄襲、原作權的控訴
這是牽扯法律上的問題
此例一成
將造成藝術界的浩劫
2011-12-14 16:01:43
買車
感謝分響!
2015-02-28 01:18:47
威爾剛
感謝分享!

http://www.yyj.tw/
2019-12-27 02:32:28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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