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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4 18:13:54| 人氣17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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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免費提供給好友開店營業,依法仍須核課租賃所得 @房地產買賣/0912-913923高仕陳總

房屋免費提供給好友開店營業,依法仍須核課租賃所得


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有民眾詢問房屋免費提供給好友開店營業,並沒有收取租金,為何會收到要補繳綜合所得稅的通知?
該所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將房屋借給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所以該民眾雖基於好友間情誼,將自有房屋無償借給好友開店營業,依法仍須核課租賃所得。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 陳小姐 聯絡電話:(05)2062141分機207
更新日期:107-02-01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

@房地產買賣/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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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房屋陳總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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