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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住宅區設置旅館並附設販賣店、宴會廳 等,是否適用都市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1 3款及第16條之規定疑義

有關住宅區設置旅館並附設販賣店、賣場、餐廳、宴會廳 等,是否適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 3款及第16條之規定疑義乙案
中部辦公室
發布日期:2017-03-29
內政部營建署106.3.29營署中城字第1060014886號函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6年3月10日輒宿字第1060903959號函辦理並復貴府106年2月18日府建城字第1060026531號函。

二、交通部觀光局上開號函說明二:「『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旅館業得視其業務需要,依相關法令規定,配置餐廳、視聽室、會議室、健身房、游泳池、球場、育樂 室、交誼廳或其他有關之服務設施。』爰此,有關旅館業附屬設施之認定,主管機關得就該設施是否係業者因業務需要而進行配置.並得就該設施與業者經營範疇及特色之關聯性,依個案事實予以考量。而前開規定並未明訂附屬設施相關限制,惟應符合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等相關管理規範。」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l0款規定咯以:「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戲院、...。但汽車駕駛訓練場及旅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與室內釣蝦(魚)場其設置地點面臨12公尺以上道路,且不妨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與衛生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三、有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6條係住宅區申請設置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之規定,至本案於住宅區申請設置旅館應依上開施行細則規定暨交通部觀光局前開號函示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規定本於權責予以核處。

專營:台北市:中山區、松山區、大同區、士林區、北投區、萬華區、信義區、文山區、內湖區、中正區、南港區.新北市:三重區、蘆洲區、新莊區、板橋區、永和區、中和區、土城區、五股區、八里區、泰山區、樹林區、鶯歌區、深坑區、淡水區、林口區、新店區.桃園市:桃園區、蘆竹區、中壢區、楊梅區、龍潭區、平鎮區、內壢區、龜山區、八德區、新屋區、大溪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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