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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再當隔壁停車場 靠釋憲解套了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明釋字776號解釋。記者王宏舜/攝影    內政部兩函釋提及建築物變更使用而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似不宜附有同意使用期限」引爭議,大法官昨作出釋字七七六號解釋,凡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的鄰地所有人,在土地使用關係消滅後,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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