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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某民眾出售其所有之土地,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經稅捐處查得該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有供營業使用之情事,乃否准其申請,並核定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該民眾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作出訴願決定,駁回其訴願。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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