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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0 14:24:49| 人氣2,304|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國片黑暗又一章--談新聞局澄清輔導金評審有「球員兼裁判」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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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打開電子信箱,赫然發現新聞局發的一封澄清信(完全內文請見最一段的附文),裡面針對台聯台中市立法委員何敏豪,質疑中央大學英美文學系教授林文淇(此公也是中映電影公司的負責人),利用擔任新聞局輔導金評審委員之便,為其發行的影片護航一事。

其實,這等內幕在台灣電影圈內早已是舊聞(不過,跑電影線的記者知道的並不多),除了林文淇有此傳聞,前春暉電影公司的老闆陳俊榮也有此傳聞(只是沒像這次有立法委員出面「檢舉」)。而個中與新聞局關係最妙的,恐怕要算是朱延平導演。記得我跑電影線那幾年,朱導每次為自己影片或導演協會開記者會時,都要叫嚷「國片輔導金,愈輔愈倒!」可我從新聞局電影處周蓓姬處長那裡聽到的卻是:「所有來申請輔導金的導演中,以朱延平導演的資料準備的最詳細又周全。」

這些人三天兩頭就往電影處裡跑,不僅「影響」輔導金的決策與結果,而且對於電影處諸多國家電影政策(例如成立一年多的「電影行銷中心」),更是「影響」深遠。今年出產的許多爛國片,為什麼會在社會上被「顛覆」成「佳片」,這些人很有影響力的人確實功不可沒。


記得今年十月下旬,由新聞局發行、國家電影資料館主編的《電影年鑒》,來電向我邀稿要寫(1) 去年(2005)眾多新成立的電影公司,背後成立的動機與財源;或(2) 台灣企業界跨足電影製片概況。

且不說主編來電時間距離其要稿日,僅只不過十天這種「作業粗糙、不尊重作者」的工作態度,對於上面這兩個作文題目,據我所了解的範圍與良知,我實在下不了手。

對於主編「只不過是為台灣電影史,調查紀錄出一年的斷代史」的意圖,我很了解,然而,我的手沒法這麼「斷」下去。

對於 (1) 所謂的新公司,其中十之八九的財源是鎖定輔導金。因此,就我的紀實調查訓練,我勢必要寫出他們可以拿到輔導金的實力,而這中間就不乏評審委員與電影公司掛勾的內幕。我沒這等社會成本可以為桶出如此漏子做付出,我想。

對於 (2) 所謂的企業跨足台灣電影拍攝一事,去年最大盛事就是明碁電子創立的「得藝國際媒體」,在四月宣佈有請艾須莉賈德十一月來台拍攝新片【920 SACRAMENTO】(暫譯【920沙加緬度】),全片耗資兩千萬美金,並且八月又要拍攝一部耗資一千萬美金的【聊齋:咒怨之書】。然而,實至十月下旬,業界都知道不僅兩大台美合作的影片「因故」停擺,甚且該公司還傳出即將歇業之說。

可我們且別忘了,我們所以為的企業界將錢丟進電影界的「夢想」,其實是得藝已經先從行政院開發基金拿到了五百萬美金(1.6億台幣)的影視創業投資補助。結果而今如此,難道要我去寫一篇明年讀者很可能感到被騙的「斷代史」報告?!

最後要說的是,我們可也別天真地以為,真有立法委員要出來「單純地」為正義而戰。用我們腳的最後一跟小腳趾,可想而知的是這中間必有利益衝突的文章在其中。


得藝國際媒體:http://www.deegroup.com/
主題:何立法委員敏豪質疑本局輔導金評審有「球員兼裁判」嫌疑之問題。

何立法委員敏豪於本(十九)日上午假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質疑本局國片輔導金之評審有「球員兼裁判」嫌疑之問題,本局甚為重視,為避免招致社會的誤解,謹說明如下:

1. 本局聘任之諮詢委員與評選委員,兩者性質全然不同。若為政策之擬定,或為產業現況之徵詢,所邀聘的學者、專家或產業界人士,即為諮詢委員。但為了輔導及提昇電影品質而辦理的相關 甄選活動所洽聘的學者專家,即為評選委員。不同的甄選活動即籌組不同的評選委員會,洽聘不同的評選委員。例如本局每年舉辦的「優良劇本徵選」活動,或是委託電影資料館辦理的「金穗獎」,這些活動均各自籌設獨立的評選委員會。輔導金之申請,每年亦設有評選委員會,負責案件之審理。

2. 民國94年、95年本局輔導金之辦理,接受電影產業之建議,應延攬業界人士參與審查,以使審查結果與產業發展相契合,以符合產業發展之需要。但因產業界人士亦可能參與電影企畫案之製作,為了讓第一線工作人員也能貢獻專業與評審,本局因而改變了輔導金的審查制度及方式。即有關審查委員的聘任改成「大評審團」制,視申請個案的不同屬性,籌組屬性不同的審查委員會,隨到隨審。故而每一申請個案的審查委員,不一定相同,以顧及產業特性、利益迴避及行政中立等原則。另外,每位審查委員審查每件企畫案前,均須填寫聲明書,除對審查過程及新聞局未核定之審查結果保密外,並且保證迴避和自身利益有關的企畫案之審查。

3. 有關何委員於記者會中質疑與林文淇教授相關的3個電影企畫案,查何委員所指稱之林文淇教授確為本局94年、95年輔導金審查委員。實際情形如下:
(1) 95年獲選輔導金影片「停車」,製作公司為甜蜜生活製作有限公司,出品人為鍾孟宏先生。該片尚未決定發行公司。
(2) 94年獲選輔導金影片「醫生」,製作公司為甜蜜生活製作有限公司,出品人為鍾孟宏先生。該片於審查面談之時,尚未決定發行公司;影片拍攝完成後,該公司方委由對「咖啡時光」、「無米樂」、「經過」等藝術類型影片饒富發行經驗的中映公司發行。
(3) 94年獲選輔導金影片「刺青」係由三映電影公司製作,並委由中映公司發行。有關該片之審查,林教授於審查會議前即表明可能擔任該片之發行指導,基於「利益迴避」原則,該審查委員會議即同意林教授「迴避參與該片之審查」。
(4) 另查,中映公司係國立中央大學育成中心輔導成立之公司,林教授對該公司之育成,曾提供輔導及諮詢,但渠個人並非為該公司之負責人。
4. 另有關對於葉如芬、吳米森、石昌杰等人士之質疑,該等人士均非渠等獲得輔導金之評選委員,故無「球員兼裁判」之情形。

行政院新聞局電影處 2006年12月20日

台長: 顏士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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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淇
顏先生︰

有朋友寄來您的此的發言。通常對於個人部落格的言論我並不理會。但是您是國內頗受尊重的作者,一言九鼎,我不得不針對您的發言中提到我的部份予以回應。

首先,本人與中央大學育成設立的中映電影公司有密切關係,但是並非該公司的負責人。您發言中頗有貶抑之意我不以為仵,只是希望您能針對事實發言。

我真的在意的是您對於國內電影政策推動極其犬儒的偏見。電影牽涉到產業與文化,諸多與新聞局接觸的人士中不乏為自己利益請命者是必然的,大多數以私利為出發點的接觸對於產業而言,是無可厚非的。希望您能針對具體觀察到的非法或是不當行為或事件發言,否則依您之見,是否台灣只能拍攝公益影片?就我的觀察,您以不屑口吻所謂「三天兩頭往電影處跑」的人士中有不少是暫時不顧自己公司私利,為了台灣電影環境受邀到電影處提供專業諮詢的電影業者。您只需隨意敲幾個字,卻可能讓原本熱心付出的人心灰意冷。請您做出如此全面性指控前三思。

關於電影行銷中心,這是本人應林佳龍新聞局長之邀擔任電影政策檢討暨推動委員會委員時提出的政策建議,也很欣見電影處二年前開始以委員會的方式小規模執行。電影行銷中心提供國片導演與發行公司能夠在影片發行前獲得電影專業人士(尤其是知名發行公司與戲院負責人)免費提供諮詢二次的機會,通常提供的意見都是由經驗之談的務實發行建議,如拷貝數量,宣傳管道等。這純屬諮詢,影片發行依舊是各電影公司自行操作。我不知到行銷中心如何將爛片「顛覆」為「佳片」?就我參與過諮詢的經驗,反而有不少影片在中心被建議不要貿然發行,但是電影公司仍決意按原計畫發行,結果票房淒慘的例子。

您對電影年鑑的抱怨反映出國內公部門在執行業務的效率與品質問題,我也認同。以您的才識與專業,如果願意針對這些問題與其他國內電影的問題積極介入,相信一定會產生正面的效果。也希望您日後類似的發言能夠確有所本,否則只會失去您的讀者對您的尊重也無益於國內的電影發展。
2006-12-22 13:33:25
顏士凱
林教授:

感謝您的‘不以為仵’,看來我在這裡很可能將遇到的是一位有大量,且能聽得下我的淺見的人。

首先(從您的回應倒溯回去),要說的是,您確實不必為本人‘失去(我的)讀者與尊重’而掛心。如果在我如是敘事『電影年鑑』邀稿狀況下,我如何的前思後量,何者該下手?為何下不了手?而仍然被「我的讀者」「誤解」為‘抱怨’,那我也只有‘心灰意冷’到連‘只需隨意敲幾個字’的功夫都免了。

其次,我絕不是謙虛,而是看清自己的份量:我從來不認為我過去所報導的國片新聞,以及現在對國片的「洞」見,會有何助‘益於國內的電影發展’。我只認為我把我看到與聽到的寫出來,且我對我寫的東西負責,如是而已。那些比我跑更多年新聞的同業前輩(其中不乏二、三十年的老記者),在這六年多來,我所看到與聽到他們為國片盡多少心與力,在國外跑影展與記者會時因為台灣電影卻受到多少委屈與冷眼,都在在足以証明,我們這些電影線記者實在無能去幫到國片於萬一。

第三,關於電影行銷中心,所謂‘免費提供諮詢二次的機會’,根據拍片導演與電影公司(乃至電影處裡面的人)告訴我,這項立意本屬好意,但來提供諮詢的‘電影專業人士’,總是那幾張面孔,且其中有某些人的「電影專業」很難教導演與電影公司口服心服,因此漸漸主動來諮詢的人愈變愈少。為此,周蓓姬處長按下規定(去年還不成文,今年已入行銷映演補助內的條文):凡是不來找‘免費諮詢’的國片,就別想拿到映演補助!如是弄到人心惶惶,電影處最初的‘免費提供諮詢’,而今竟變成台灣電影人「不敢不去」的必需報到之處。試問,身為台灣電影人面對‘這純屬諮詢’的玩意兒,還不會對我們的電影政策,心生‘貶抑’、‘心灰意冷’乃至‘極其犬儒的偏見’?!

第四,對於您說的‘電影牽涉到產業與文化,諸多與新聞局接觸的人士中不乏為自己利益請命者是必然的,大多數以私利為出發點的接觸對於產業而言,是無可厚非的。’我早已了然這等‘必然’與‘無可厚非’,可我在文章中實在不好明說--我可「不」‘隨意’把這些字‘敲’出來,因為我很了然這之間的公與私的糾葛,絕非‘具體’的「算術」可予公平論斷!但,如今您既如此大方說出‘大多數(以私利為出發點)’,我也不好不再不照實接下您這話,予以明說:可否有請這些‘大多數’來‘具體’陳述(意思是拿出‘具體’實據出來),他們對台灣電影產業究竟做出了哪些‘合法’的‘發展’?我由衷地很想好好受教。

最後,我感謝您對我的過譽。我,至今,無論在台灣社會哪塊領域,都還感受不到您所說的‘頗受尊重’(也許我個人的標準異於一般台灣社會標準),更不用說有到‘一言九鼎’的影響力。即便如此,我還是對我寫的每一個字付出良心與扛下責任,有錯我一定認。這在我的部落格裡,連最小的錯我都做到了,更何況如果有您所謂對這些‘大多數電影專業’的‘全面性’(指控)--這點歡迎旁觀者不吝指正--,我豈還會把新聞局的新聞稿原文一字不漏地附在裡面?
2006-12-24 1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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