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人在提4.15權益,這到底是什麼樣的措施呢?
簡單講,4.15權益是指美國大學對於國際學生所採取的一種入學管理機制。申請者在申請就讀的當年度四月十五日之前,不管錄取多少所學校,必須明確答覆要前往哪一所就讀。如果過了四月十五日仍未做決定,所有入取通知將視為無效。錄取通知在此之後才送出的則不在此限。通常這樣的規定在申請獎學金的人身上有特別著墨。
會有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反制申請者騎驢找馬的心態,在等自己心目中的好學校出現,但是手邊拿到的I-20 和入學通知卻又遲遲不肯退回給已錄取的大學。校方以為申請者要來就讀,獎學金也準備好了,名額也給了;而申請者發現更好的學校出現時,就馬上另棲高枝。佔了人家名額和獎學金,浪費學校的資源和社會成本,因此大學之間才有這樣的一個共識。參與這項4.15權益的學校不少,於本文後有連結可供參考。
寄回I-20前可用電子郵件先聯繫校方,這樣即使I-20寄回是在四月十五日之後,也不會因此喪失錄取資格。筆者當年申請是沒這麼神,一次錄取好幾間。苦哈哈的準備下,能給我I-20去念就謝天謝地了。還沒想過可以騎驢找馬,吃碗內看碗外的。美國的研究所越來越難申請,還有人這樣做實在讓人感冒。客觀來說,這麼做也是保障自己國家的申請者;以免自己犯了忌,還連坐之後的申請人。舉手之勞,寄個e-mail也沒什麼損失不是嗎?
那麼怎樣才算跟校方保證將負笈去念?就算沒回應,校方見申請者沒退回I-20,基本上就認定新生要去就讀了。要寫封信說已收到也可以,咱們總是禮儀之邦。筆者當時也有這樣做,因為遲至十一月才收到通知,還以為寄錯了,趕忙通知學校查證。
參與4.15權益的學校列表可參照以下連結:
http://www.gdnet.ucla.edu/asis/entsup/resolutio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