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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7 02:15:17| 人氣53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醫療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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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所作廣告,不列入醫療廣告範圍。( 81.08.25. 衛署醫字第8158777號 )
△ 一、依本署七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衛署醫字第619191號函規定「醫師以
外人員涉及醫療業務廣告取締範圍」,包括以醫學技術減肥、瘦身、健胸
、豐挺、豐滿、豐頰、豐額、豐臀者。坊間減肥機構,其刊登廣告內容,
如未涉及使用醫學技術為人從事減肥等字樣,應非屬醫療業務廣告取締範圍。
二、坊間減肥機構,如未涉及從事醫療行為,其可否設置,核非屬醫政管理範疇。
三、又所敘「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八類服務項目所列「減肥」,查
經濟部業於七十六年十月十日日修正為同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十類「美
容」業,僅此敘明。( 81.10.08. 衛署醫字第8165096號 )
第六十條 (醫療廣告之內容)
醫療廣告,其內容以左列事項為限: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優生保健醫師証書字號。
三、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四、診療科號、病名及診療時間。
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惟應先經
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 查本件再訴願人之診所於事實欄所敘時間、報紙刊登醫療廣告,核其內容逾越規定
之範圍,顯屬違法醫療廣告。本件再訴願人雖訴稱系爭之廣告係由顏姓病患所刊登
等語,依據經驗法則,再訴願人如無提供資料、經費,其所稱之刊登者又如何撰寫
?且付出昂貴之廣告費,為再訴願人負責之診所作義務之宣傳?凡此皆証明再訴願
人圖藉他人刊登為辭,逃避衛生主管機關之查處。
( 80.04.01. 衛署訴字第929625號 )
( 依本署七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衛署醫字第317895號函釋:「關於刊登違法醫師
業務廣告,如認為有人晒名刊登者,除非由其本人師徒請司法機關判決認定者外,
刊登區公所仍不能免除其責任」之意旨,當由再訴願人舉証訴請司法機關判定,否
則再訴願人仍不能免責,是其所訴,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 82.01.29. 衛署訴字第8186499號 )
( 本件原處分機關以再訴願人於其所開設之診所使用之掛號卡及藥袋上印製「主治項
目:內科、小兒科、呼吸、胸腔科、腸胃、皮膚科.....」等科別、病名,屬違規醫
療廣告行為,而予其罰鍰之處分,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核無不當。
( 82.01.29. 衛署訴字第8188551號 )
( 況本件設置招牌地點不同,不能認屬同一行為,縱如再訴願人所言,系爭招牌係與
前次受處分之招牌統一委商設置,則再訴願人於前次受處分後,就應拆除其他未經告
發之違規廣告招牌,要不得以遭一罪兩罰及受委託拆除招牌之廣告社漏拆等語作為卸
責之辭。 ( 82.05.11. 衛署訴字第8213540號 )
△ 關於刊登違法醫師業務廣告,如認為有人冒名刊登者,除非由其本人訴請司法機關判
決認定者外,刊登醫師仍不能免除其責任。
( 70.03.23. 衛署醫字第317895號 )
△ 以地方首長署名之匾額,懸掛於診所或門前走廊,此為一般常情,尚難認屬不當市
招,但該匾額不得製版複印、刊登於報紙、雜誌、傳單等,以招徠醫療業務。

台長: 秘密阿姨(林仲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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