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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7 02:15:55| 人氣48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醫療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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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01.07. 衛署醫字第510301號 )
△ 一、有關80、04、08中國時報刊登「他已苗條了......安非他命等毒品的剋
星......」廣告,是否認屬違規醫療廣告疑義案。
二、該廣告為台中市大雅路XX號刊登,據查該處為診所,顯屬醫療機構假借名義
招徠醫療業務之行為。該廣告內容載有虛偽、誇張、包醫包治等文詞,情節非
輕,顯然逾越醫療法第六十條規定範圍,應依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從重論處。
三、至提及醫師刊登廣告則須視有無違規而定疑義一節;按「醫師對於業務不得為
醫療廣告」,為醫師法第十八條所明訂,違反者應依同法第二十八條之三規定
處罰。質言之,醫療廣告限由醫療機構為之,醫師不得以個人名義刊登廣告,
其以個人名義刊登廣告者,不問廣告內容是否合法,均應依上開規定論處。
四、關於所謂「海馬仙」草藥,台中市衛生局引用本署76、09、04、衛署藥
字第677366號函釋青草藥免申請許可一節,乃屬本署為管理藥品對藥物
藥商管理法另一函釋案,核與本案不法醫療廣告無涉。
( 80.06.13. 衛署醫字第945619號 )
△ 一、有關貴省嘉義市轄「XX醫院」擬藉增設洗腎病床,申請電視、廣播醫療廣告
疑義乙節。
二、該廣告內容擬以:「......洗腎休閒中心......採用衛生署合格最新透析器..
....」等文詞招徠醫療業務,核與醫療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容許範圍不合
。 ( 80.08.06. 衛署醫字第966603號 )
第六十一條 (不當醫療廣告之禁止)
醫療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導。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 原處分機關據以認定再訴願人XX堂青草漢方研究中心名義,以贈書方式,宣傳
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目的之行為,而予再訴願人罰鍰之處分,揆諸首揭
法條之規定,核無不當。再訴願人雖主張其著作為經內政部審定核格之學術著作
,並非為廣告招徠業務之用,且無刊登廣告云云,惟查再訴願人之著作雖領有內
政部著作權執照,其內容若涉及醫療業務廣告,衛生主管機關自得本於職權,依
事實加以認定。 ( 78.03.24. 衛署訴字第786770號 )
△ 關於刊登違法醫師業務廣告,如認為有人冒名刊登者,除非由其本人訴請司法機
關判決認定者外,刊登醫師仍不能免除其責任。
( 70.03.23. 衛署醫字第317895號 )
第六十二條 (準醫療廣告)
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醫療機構有關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或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
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 查衛生教育固為衛生機關努力推行之工作,但依醫療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不
得涉及招徠醫療業務,且醫療機構,自不得刊登涉及醫療業務之廣告。

台長: 秘密阿姨(林仲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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