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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7 02:02:44| 人氣7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醫療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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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在人體試驗階段中之器官移植之醫療費用,將不列入公保醫療給付範圍。
( 76.12.23. 衛署醫字第706813號 )
第八條 (醫療廣告)
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傳播媒介,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

第九條 (醫事人員)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
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助產士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証書之人員。
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第十條 (衛生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市)為省(市)政府衛生處(
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章 醫療機構
第一節 通 則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之分類)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
而由醫師辦理醫療保健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
醫療機構之設置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將醫療機構分為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等三類型。所稱其他醫療機構
,如病理中心、捐血中心等。
二、為符實際需要,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爰定於第二項。
三、第三項明定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醫院、診所依其業務性
質可分為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專科診所及一般診所,其設置標準當併入該設置
標準中訂定。
△醫療機構購置X光巡迴醫療服務車,查醫療法尚無限制,惟其輻射安全應符合原子能
法施行細則-- 醫用游離輻射安全規定等相關管制要求,並依法申辦執照。
( 78.06.28. 衛署醫字第809743號 )
△查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捐血站應有負責醫師一人,至於由捐血中心分設之捐血
站,其負責醫師得由支援之捐血中心或區域醫院以上醫院之醫師負責者,得以檢具支
援計畫申請核准登記,發給營業執照。至其負責支援醫師所為申請登記程序,得視同
支援報備,免再發給執業執照。 ( 79.09.11. 衛署醫字第898175號 )
△婦幼衛生研究所如設有檢驗室,執行醫事檢驗業務,除應依規定辦理商業登記外,應
由合格醫事檢驗人員執行業務並依規定請領營業執照,始得為之。
( 80.01.18. 衛署醫字第916323號 )
△檢驗之判讀,非屬中醫師專業範疇,故中醫醫院、中醫診所應不得設置檢驗室;惟為
考慮中醫學系畢業者,因有接受正規醫學養成教育背景,故中醫醫院、中醫診所如其
全部之中醫師、均係中醫學系畢業者,得准設置檢驗室。
( 80.09.20. 衛署醫字第964647號 )
第十二條 (醫院設立或擴充之核准)
第十三條 (開業之申請)
△為便於管理,醫事檢驗與西藥房應不致於同一地址門戶內設置為宜。
( 68.07.10. 衛署醫字第236843號 )

台長: 秘密阿姨(林仲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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