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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7 02:03:38| 人氣22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醫療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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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女性醫事人員戶籍上之姓名更改為冠夫或從夫籍,其學、資歷証件(含醫事人
員証書及執(開營業執照等証件)上姓名未冠夫姓及從夫籍者,可毋須申請改註,
仍具有同等效力。 ( 69.10.28. 衛署醫字第300540號 )
△醫事人員在原縣市原處所開(執)業,因而門牌號碼重新整編申請更正開(執營業
執照乙案,僅需要開(執)業執照上註記即可,其醫事人員職業証書背面毋需另行
加註。 ( 72.06.29. 衛署醫字第429834號 )
△診所與醫事檢驗所如欲於同一地址設置,其門戶應分開,始可核准,以利管理。
( 73.04.02. 衛署醫字第473614號 )
△一、醫療機構若符合設置標準,其未懸掛市招亦可發給開業執照;至醫療機構於申
請開業時即已懸掛市招,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經實地履勘,若旨與醫療法第六十
條第一項之規定不符者,依現行醫院診所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應俟其改善
後,始得核發營業執照。醫療機構於核准開業後,懸掛市招違反規定者,應依
醫療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處罰。
二、所稱「雷射」,若係應用於醫療技術上,係屬醫療器材之一種,應不適作為診
療科別名稱,自不得懸掛。 ( 76.04.28. 衛署醫字第654311號 )
△醫事人員具雙重資格,除得在同一處所執行該兩種資格業務外,其申請在不同地址
雙重執業,應予不准。 ( 76.07.22. 衛署醫字第675178號 )
△一、醫療機構應依醫療法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聘置合法醫事人員,不得租借各
類醫事人員証書,掩護未具資格人員執行有關業務,請轉知並利用各種機會及
場所宣導各醫療機構配合遵行。
二、近迭據反映,部分醫療機構涉嫌租用醫事人員証書,日前「無照行醫人員」亦
要求合法化,均暴露部分人士缺乏醫事人員專業化觀念,應請各醫療機構負責
人建立正確用人制度,未具專業資格者,不得進用,以健全醫療業務。
( 77.02.23. 衛署醫字第715859號 )
△醫事人員具有雙重以上醫事人員專門職業資格者,其申請開業或執業,應擇一資格
辦理。 ( 77.07.08. 衛署醫字第732739號 )
△公職醫師停職期間,仍不失其公務人員之身分,依公務員服務法自不得自行開業或
受聘於其他醫療機構執業。 ( 77.09.08. 衛署醫字第748221號 )
△一、按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規之立法目的,旨在確立醫事人員之身分及業務上之責
任義務,強化其專業精神,藉以提高醫療服務品質,維護國民健康。因此,醫
事人員於從事某特定資格業務時,自應投注全部工作時間及心力,其若分割部
分時間從事他種資格業務,則有悖醫事人員專業法規之精神,宜予限制擇一資
格或執業,確保病人權益。
二、對於目前在同一場所已開設或已領兩種以上証明者,基於法令不溯既往原則,
准繼續維持現狀。
( 77.09.29. 衛署醫字第749704號 )
△ 有關各地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之設置應依法完成補正,及其所屬醫事人員應
辦理職業登記案,業經國防部軍醫局依本署七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衛署醫字第七
八七五一二號函轉有關單位辦理。 ( 78.05.27. 衛署醫字第805973號 )
△一、醫用放射線技術師(士),因尚未建立專門職業法規,其從事放射線診斷設備
操作之職務,尚無須辦理執業登錄。
二、有關醫用放射線技術人員,本署刻正與醫事檢驗、復健技術、齒模製造等類人
員合併訂定醫事技術人員法草案納入管理。目前經醫用放射線技術師(士)考

台長: 秘密阿姨(林仲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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