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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7 02:04:29| 人氣56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醫療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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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及格人員,其操作放射線診斷設備,依原子能法規定,須領有放射線診斷設
備操作執照。( 78.06.05. 衛署醫字第806925號 )
△關於同一楝建築物之二樓申請開設醫事檢驗所,其無獨立出入口,須自一樓藥局進
出,應不准設立。 ( 78.09.07. 衛署醫字第826801號 )
△按醫療機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及其有關規定者,依消防法之規定辦理,至
於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另有規定者,應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78.10.11. 衛署醫字第831778號 )
△有關軍醫院附設之民眾診療機構,其醫事人員均應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
( 79.01.12. 衛署醫字第850601號 )
△一、有關「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所定醫用放射線技術人員,仍應依規定設置,不得
由醫師兼任。
二、按醫師與醫用放射線技術人員,乃分屬不同專業範圍,有關「醫療機構設置標
準」所定醫用放射線技術人員,應不得由醫師兼任。
( 79.02.15. 衛署醫字第853099號 )
△同一人兼中醫師及醫事檢驗師資格,應以擇一資格申請設立中醫診所或醫事檢驗所
;其申請執業時,亦同。 ( 79.10.17. 衛署醫字第902990號 )
△中醫師兼具藥師資格者,僅得擇一資格開、執業。
( 80.12.12. 衛署醫字第989035號 )
△依醫療法規定,私立醫療機構係以其負責醫師為申請人申請設立。因此,其負責醫
師變更,即屬醫療機構之新設立,應依醫療法有關醫療機構設立及開業之規定辦理
。惟若醫療設施、醫事人員變,僅變更負責醫師(或變更負責醫師及醫療機構名稱
),為兼顧實情,得從寬免依醫療法第十二條規定踐行衛生主管機關許可之程序,
並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規定繳驗建築物平面圖及使用執照,
逕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重新核發開業執照,前經本署函釋在案。
( 81.08.14. 衛署醫字第8136995號 )
△一、病理科、核子醫學科、放射科及麻醉科等專科醫師,依法均得開設一般診所,
從事一般診療業務。
二、依醫療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由醫師辦理醫療保
健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病理科、核子醫學科及放射線科等專科,
其業務性質係以提供輔助性診斷為主,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因此該科專
科醫師如擬自行開業,從事專科範疇業務,應以上揭醫療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
定「其他醫療機構」形態設立為宜。
三、「麻醉」應配合外科系統手術執行,因此,麻醉科專科醫師,如擬開設麻醉仍
以開設「一般診所」為宜;其市招可否懸掛「疼痛診療」字樣,俟有個案事實
再行研議。( 81.11.10. 衛署醫字第8178814號 )
第十四條 (名稱之使用)
醫療機構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以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
醫療機構或類似醫療機構名稱。
△醫院診所管理規則第五章「某某紀念醫院」意指財團法人設置之醫院;未辦理該項
法人登記者不可引用。 ( 64.10.15. 衛署醫字第80243號 )
△凡醫師或財團法人,申請設立各型醫院(診所),不得使用中央醫院(診所)名稱
。至省、縣、市之名稱,亦不得使用為醫院(診所)名稱,以免與公立醫療機構混
淆。 ( 64.11.15. 衛署醫字第85927號 )

台長: 秘密阿姨(林仲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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