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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7 02:08:28| 人氣83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醫療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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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間派員至桃園縣大園鄉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勞工健康檢查,
案經桃園縣衛生局查獲,移由被告機關審查後予以罰鍰之處分,要非無據。
( 81.02.12. 八十一年度判字第13號 )
( 再訴願人雖主張:其廣告內容只是蓮用圖文對該所之軟、硬體設備做番介紹,並
無不實之傳,其目的也只是為讓民眾知道有個專業健康檢查的單位立;又為一領
有執照之護士,其所提供之健康檢查方案,僅是給予企業界參考,毫無強求之處
云云,惟卷查再訴願人曾向本署申請設立XX健康檢查中心,本署以疾病之檢查
、診斷與治療是醫療業務行為之整體連線作業,應由具備有對各種疾病之檢查、
診斷、治療、追蹤功能之醫療機構為之,不宜單獨設立沒有連續醫療作業之健康
檢查中心為由,函復再訴願人不准設立在案,再訴願人仍以XX健康檢查中心為
名義對外宣傳,並招徠醫療業務,其行為自非法之所許。
( 78.03.31. 衛署訴字第777688號 )
( 惟查本案再訴願人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臨時受邀至新莊、楊梅為亞力電機
公司之曼工健康檢查,依其行為時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條規定,再訴願人具醫師
資格,自得依上開規定,為勞工實施健康檢查。( 80.10.05. 衛署訴字第963461號 )
( 本件再訴願人醫院為行政院勞委會及本署會銜公告指定之勞工健康檢查指定醫院
,亦經評鑑為合格醫院,且台灣省政府衛生處北部工業中心亦曾函請再訴願人醫
院協助工廠辦理體驗業務,則再訴願人醫院是否仍須先經報准,始得外出辦理體
檢,不無疑義。 ( 81.04.14. 衛署訴字第8109467號 )
△ 一、查醫療機構假借配合政令宣導,辦理健康檢查,擅自派員至公司行號為人抽
血檢驗,顯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應依違反醫療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論
處。至於處罰,並以行為發生地之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為權責單位。
二、又抽血檢驗屬醫療行為,抽血得由護理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依醫師指示為之
;檢驗應由醫事檢驗人員依醫師處方或檢驗單為之,未與醫師資格者擅自為
人抽血以供檢驗,應以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論處。該人員如系登記執
業於該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並確由該醫療機構醫師派出者,其行為得視同
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行為,得免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論處。
( 79.07.18.. 衛署醫字第887227號 )
△ 醫療機構未經報備,擅自派員外出以該醫療機構名義為民眾抽血檢驗或驗尿等業
務行為,除其行為如有違反醫師法規定,應依法論處外,該醫療機構應以違反醫
療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規定論處。
( 79.08.10. 衛署醫字第891649號 )
△ 查醫療機構未經報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健康檢查,並為民眾抽血檢驗或驗尿,
除其行為人如有違反醫師法規定,應依法論處外,該醫療機構應以違反醫療法第
四十四條第一項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規定論處。
( 79.09.12. 衛署醫字第900295號 )
△ 查醫療機構未經報備,擅自派員(含醫事檢驗人員)至公司行號為民眾抽血檢驗
或驗尿作健康檢查,除其行為人如有違反醫師法規定,應依法論處外,該醫療機
構應以違反醫療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規定論處。
( 79.10.18. 衛署醫字第905205號 )
△ 一、醫療機構派遣醫事人員赴事業單位辦理勞工健康檢查有關管理事宜。
二、醫療機構醫師赴事業單位辦理勞工健康檢查,應屬醫師法第八條之二但書所
定「經事先報准」事項。因此,醫療機構派遣醫事人員赴事業單位辦理勞工

台長: 秘密阿姨(林仲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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