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區沒想寫商業雜誌定義的「專業」,教員工如何伺候主管、客戶的書已經太過泛濫;踏著他人血扶搖而上的登龍術,區區也沒興趣。
寫政治不是問題,畢竟有人的地方就有政治,只是該期《商業周刊》切入與處理政治議題的角度,讓人對於該雜誌社的品味打了一個問號。也可能是區區太傷春悲秋,只覺得看了那期雜誌後,感嘆中產階級(我將商周視為台灣中產階級品味的呈現)似乎只問手段,不問是非,公司領導則是只求獲利,不在乎將員工(人民)逼上絕路。
以上皆是離題。
我想小聊一下關於競業條款(Business Strife Limitation Clause of Labor Contract),每間公司好像都理所當然的加上該條款給新進員工簽屬,起碼我簽過它三次。考據競業條款在國內的起源,一開始是為限制高階經理人、科技與研發技術人員簽訂的,雇主擔心他們帶著未上市的技術與營業機密跳槽到競爭公司或自立門戶。
一芥草民如我,根本跟「高度特定知識之專業人士」完全不相關,為何需要簽離職後競業條款?研究完相關案例與法條與新聞資料,心得:該條款是既得利益者為防止利益被瓜分而威嚇員工的工具。
勞委會(89)台勞資二字第 0036255 號函對於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函釋:
1 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2 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3 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4 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5 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判斷眼前的競業禁止合約是否於法有據,簡單兩個重點:職務機密性、公司是否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之損失。
先討論後者,【台灣法律網】賴瑩真律師文『只要雇主在基本薪資以外,另因基於留任員工或避免其轉任他公司,而給予優渥之給付,包括獎金、分紅、股票,或股票選擇權及認股權等,且此等給付並非一視同仁,而係依員工之職務性質、義務而有所不同,即可認為此等給付係屬雇主給予員工競業禁止之補償』,補充說明也有以為員工分紅入股制度之設計目的,旨在網羅、吸引優秀人才任職及作為員工之獎勵,並非競業禁止之對價(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137號民事判決,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維持)。
白話翻譯,前雇主訂定契約時有考量於你競業禁止期間生計,用錢砸你是法律認可的。反之,你失去工作收入後前公司沒拿錢養你卻禁止你不得自行經營或受僱與其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作時,這禁止就是不成立的。
其次,探討職務機密性。「『特殊知識』則係指受僱人於特殊的僱用人處始可學到之知識與技能,這種知識或技能既屬於僱用人之營業秘密,為僱用人之財產權之一,受僱人不但不得任意盜用或利用,且根據信賴義務,尚有保密之責,若有違反,應負違約之責。…只有在受僱人利用到僱用人之特殊知識為競業行為時,才是僱用人禁止之範圍。」
參考眾律國際法務事務所案例法務助理黃慧儀提出的案例:
A文理補習班負責人甲與其所聘老師乙簽定勞動契約,其中競業禁止條款約定「離職的日期開始計算,兩年內本人(即乙)不得在臺灣以個人名義或公司名義,來臺申請同性質之公司及工作。」,嗣後乙老師離職後另行開設B文理補習班,A文理補習班起訴主張乙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先位請求禁止乙自離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在臺灣以任何個人名義或公司、補習班名義,來臺申請設立與原告同性質之補習班、公司及工作。備位請求乙給付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由於該競業禁止條款顯然只在使A之員工不能跳槽受僱於其他同行業者,或經營相同之事業,法院認為補習班老師離職後至他處任職,或經營補習班,係在自由競爭市場秩序下所允許,不能單純僅為避免競爭、避免受僱人搶走其未來之客戶,即限制受僱人離職後工作之行業及地點等。因此A補習班主張之競業禁止條款,有違市場自由競爭之經濟法則,應屬無效。
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47號民事判決認定「產品推廣、行銷等業務,並非必須藉由雇主之訓練始能獲得,應無獨特之知識或秘密可言,既得藉由通常之學習方法或自我體驗而獲得成長,即無逕以競業禁止條款保護之必要。」(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蔡朝安、洪振豪)
換句話說,企業並無應受保護的利益存在,而離職員工在原公司所擔任的是職位不高、又不需要特別技能的工作,離職後,也不是從事不正競爭的行為,則現行實務傾向認定該競業禁止條款,是不當限制員工的職業選擇自由而無效。(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黃蓮瑛 / 張炳坤)
感謝google大神、感謝律師們願意於網上發表淺顯易懂的文章,區區長了知識。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不要以為只有財閥、高官、富商才能擁有法律支援,草民們更需要有基礎的知識,保護自己免於恐懼。
文末繼續離題。
台灣是個法治的國家,然
上至高官,黃世銘自打嘴巴才說「僅監聽柯」又爆監聽林秀濤
下至百姓,大埔抗議學生被列管警政署硬拗:熱線接觸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透過情治系統與審判等機制,恐嚇人民、製造出不當審判,造成人民生命、自由、財產的損失,嚴重侵犯人權。如果這不是特務治國白色恐怖再現,什麼才是白色恐怖再現呢?
我們必須捍衛台灣的民主自由,拒絕人權傾害。
溫文和善的張森文死了,氣息如同羽毛般輕盈的消逝,可那是人命,重如泰山的人命啊!
為什麼我們可以忍受國家機器這樣屠宰人民呢?這個國家機器正在飲我們的血、啃我們的骨、食我們的肉。
東森新聞記者陳佳鈴、吳竣翔/台中報導
苗栗大埔張藥房老闆張森文溺斃案,最新的驗屍報告出爐,確認是生前落水,沒有可疑的外傷和毒物反應,一起協助解剖的法醫高大成,當時被迫簽下保密協定,現在終於可以開口了。他指出,死者手上有雞皮疙瘩,很明顯是生前落水,但奇怪的是胃裡卻只有水、沒有沙,加上頸部有2個小出血,懷疑是有人把張打暈後再推下水。
「解剖的時候,他身體有起雞皮疙瘩,太冷了,表示水冷,一摔下去的時候還活著,所以會冷。」參與張森文的解剖過程,還被檢警要求噤聲,這哪是高大成的風格,終於解除封口令,爆出的這一句雞皮疙瘩,讓人更覺得不單純。
「他在胃裡頭有水,就是有找到水,但是沒有找到泥沙,這一點我是非常存疑啦!」這樣的排水溝應該含有大量的水跟沙,但張森文胃裡頭卻只有水,代表他還沒沉到水底就死了,但2隻手卻起了雞皮疙瘩,很明顯是還有知覺時就落水,才會感覺冷,還有出血部位,也讓高大成也很懷疑。
「左側的頸部上,有2個出血的位置,但是沒有水腫,所以這個只有用手刀,用勒的話不是這個形狀。」高大成大膽推斷,很有可能是有人半夜把張森文約出去,打暈他後再推下水,但是事實真如法醫的推測嗎?恐怕還需要更多的證據佐證,只能靠檢警再深入調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