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9/24那天我想寫的就是「競業禁止」。
我花了二天搜尋法條、案例、新聞,問法律系畢業的同學,打電話問勞委會(個人覺得無幫助),連法扶都考慮去諮詢。又犧牲我的睡眠時間寫〈專業〉。
可並不是我遇到非解決不可的問題?我自己都訝異為什麼我如此執著要透徹了解與解說「競業禁止」?
近因是提供朋友支援,雖然不擅長華麗辭藻但我想我的中文程度算是優異,雖然非法律系科班,但法條對我來說不至於難如天書。
直到剛剛,我才想起為什麼。讓我這麼執著的動機是更深層更遠的,幾年前,我左手邊的那個女生在辦公室崩潰痛哭,為什麼?她哭是因為承受極大的壓力,她要離職,雇主逼她簽離職書其中有離職的競業禁止。
她拒絕簽署她不瞭解的東西,雇主強硬要她簽,還要求她的直屬經理也要逼她簽。多次約談後,她終於忍不住在辦公室崩潰痛哭。她位置就在我左手邊。
該雇主擔任多間科技公司的顧問職務,或許是習慣使然,拿科技產業那套契約來他自己的公司用。
以她的職位離職後之競業禁止根本無效,而且雇主根本也沒有要在她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補償她金錢損失,就算雇主鬧上法院也鐵定是雇主敗訴。
她痛哭的那幕畫面深深的烙印在我的心裡,經年不滅。
但願我寫的文能夠幫到人們免於恐懼,這是我最大的心願。
套句某位戰勝癌症立委的話「這社會有那麼多的不公義,對抗不公義,軟弱是沒有用的。」斯言誠然!
部分老闆以為自己是威權時代的皇帝?天真認為以公司強大資源封殺員工生路是理所當然的?
真鬧上法院、登上新聞時,重傷的是企業形象,屆時無良企業的形象深植人心,這樣有符合公司利益嗎?
鴻海集團的例子殷鑑不遠。題外話:請問當被提名2011年Public Eye Awards時該集團感到光榮嗎?
封殺跳槽員工 鴻海敗訴 2010年07月27日蘋果日報【法庭中心、陳嘉恩、李宜儒╱台北報導】
鴻海集團旗下中國富士康資深經理林建光,前年跳槽同行貝爾羅斯公司擔任副總裁,被依違反競業禁止條款求償一百六十八萬元;台北地院認定鴻海競業條款涵蓋房仲、廢棄物回收等四十五個營業項目,連垃圾車司機都不能做,條件苛刻且違反公序良俗,昨判鴻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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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良俗
全國自主勞工聯盟執行長朱維立痛批:「競業禁止一直存在著不公平,且都有利資方,本案只是再次凸顯大企業如何欺侮弱勢員工、限制員工工作權,非常不人道。」鴻海發言體系昨低調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再回應。」已併購貝爾羅斯的光寶科技說:「一切尊重司法判決。」林建光昨不在北市文山區住處,社區管理員表示,他平時都在中國工作,無法得知回應。
律師蔡明和說,所謂競業禁止,是指事業單位為保護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競爭優勢,與員工約定在職或離職後一定期間或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原單位相同或類似的工作,也就是「禁止」員工離職後,在一定期間內從事與原僱主「相競爭同業」的條款,否則原僱主可根據所受業務損失,向員工求償。
索賠168萬元分紅
以本案為例,林建光七年前進入鴻海擔任業務副理,從事手機設計、生產、組裝、維修等工作,鴻海為避免他離職後從事或投資相同業務,要求他簽署「誠信行為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保證離職一年內,不得在鴻海及其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從事與鴻海業務有關的競爭行為。
隔年林男被調往中國富士康廠區,一路高升至資深經理,直到前年九月,林以家庭因素離職跳槽到同行貝爾羅斯擔任副總裁,林跳槽後,還行使鴻海的配股選擇權,賣掉任職富士康時配股,獲利近四千萬元。鴻海不滿林男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向他求償離職前三年員工分紅共一百六十八萬元。林建光應訊時反控鴻海的競業禁止條款,違法限制他離職後的工作權。
離職竟禁當房仲
判決指出,鴻海制定的競業禁止條款中,員工離職一年內,不得從事公司登記的四十五項營業項目,其中竟包括房屋仲介、廢棄物清理等,等於連廢棄物清理公司的垃圾車司機都不能做,不僅超過必要範圍,也不當限制林男工作權,因此認定該條款苛刻顯失公平,且違反公序良俗,屬無效條款,昨判鴻海敗訴。
事實上,鴻海為防堵員工跳槽競爭,四年前就曾針對多名員工離職後成立力銘科技事件,依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提告求償,甚至假扣押力銘資產,震驚業界。
勞委會官員說,法院實務上會駁回對勞方過於不利的競業禁止契約,勞委會目前正研議修改《勞基法》,未來將明文規定除非勞工有接觸營業祕密等情形,才可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而禁止期間、區域和範圍,也須有合理規範,時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鴻海前經理簽訂競業禁止項目
1.空氣污染、水污染、噪音及振動防治、廢棄物處理(例如當垃圾車司機)、環境檢驗監測設備開發、製造、設計、銷售及服務
2.不動產管理、買賣、仲介、出租、承攬及代理
3.汽車、航太設備及消費性電子產品開發、設計、製造及銷售
4.委託興建工業廠房、國宅及商業大樓出租(售)業務
5~6.照明及通訊網路系統、安全衛生系統及室內裝修設計施工
7.經營發貨中心保稅倉庫業務
8~13.建材建設機具、機械加工與五金工具、塑膠原料與基本金屬原料、氫化金鉀製造加工及銷售、金屬表面加工處理、工程塑膠研發與技術移轉或買賣
14~22.積體電路、建築材料、自動化機器、電腦網路及工業電腦軟體、檢驗儀器、電腦系統設備、資訊網路系統、光碟機及零組件開發、設計、製造及銷售
23.機械、電子零件與模具量測及檢驗服務
24~25.精密模具、金屬與塑膠零件製造銷售
26.上述25項有關產品進出口貿易業務
27~41.電線電纜、電子零組件、事務機、發輸配電機械、汽車、航空器、工業塑膠製品、鋁鑄造、資料儲存設備、有線、無線通信機械器材、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銅材二次加工、其他非鐵金屬等製造業
42~43.電子材料批發、零售業
4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45.其他法令沒有禁止或限制的業務
資料來源: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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