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
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通稱中央軍事委員會,簡稱中央軍委、軍委,是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最高軍事領導機構的總稱,實際上包括以下兩個機構:
1.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198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成立後,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和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基本相同,實際上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產生或罷免。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或罷免,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對國家武裝力量發布命令時一般以國家中央軍委名義發布。
歷史
建國前 1925年9月,鑑於中共從事軍隊工作的黨員日趨增多,莫斯科東方大學歸國學生王一飛向中共中央總書記陳獨秀建議成立中央軍事委員會,得到採納。
1925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四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一次擴大會議決定,建立「中央軍事運動委員會」。
1925年12月,中央軍事運動委員會改為「中央軍事部」,張國燾、周恩來先後任部長。
1926年底,中央軍事部改稱「中央軍事委員會」,周恩來任書記。
1927年11月,中共中央臨時政治局擴大會議決定,設立「軍事科」。
1928年7月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以後,恢復「中央軍事部」,楊殷、周恩來先後任部長。
1930年3月,中共中央決定將中央軍事部更名為「中央軍事委員會」,作為黨的最高軍事指揮機關,周恩來任書記。
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設立「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作為中國工農紅軍的最高指揮機關,掌管紅軍的組織、給養、教育訓練,指揮紅軍的作戰行動,朱德任主席。
1936年12月,工農紅軍第一、第二、第四方面軍會師後,毛澤東任主席。
1945年中共七大以後,於8月成立了新的「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毛澤東任主席。
1949年初,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改稱「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
建國初期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體制,統一管轄和指揮中國人民解放軍及其他武裝力量。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作為軍事參議機關。1954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決定在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書記處之下成立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其他武裝力量。在實踐中,中共中央軍委擁有了憲法賦予國家主席及國務院的對武裝力量的領導權,國家主席領導的國防委員會也被架空。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缺位多年的國家主席職務與其領導的國防委員會被撤消,其中第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民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工農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裝力量。」「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
1978年3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中第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
改革開放後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改革和完善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要求,憲法面臨重大修改。自從1980年9月中共中央向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提出修改憲法和成立憲法修改委員會的建議後,直至1981年底,憲法修改委員會秘書處為了起草憲法草案初稿及討論稿,曾多次召開座談會,並向各地廣泛徵求對修改1978年憲法中「國家機構」部分的意見。當時較為一致的意見是,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統率武裝力量。憲法修改委員會秘書處根據普遍要求,曾經在憲法修改草案討論稿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任免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委員及解放軍三總部負責人;國務院領導武裝力量的建設。」討論稿又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不干涉政府工作,不承擔行政責任」。但在徵求意見的過程中,這些規定引發了許多不同意見。
1980年,中共中央剛決定修改憲法時,便有群眾致信憲法修改委員會秘書處,建議將中共中央軍委劃給國家,成立國家的中央軍事委員會。在憲法草案討論中,有人曾經建議,如果要重新設立國防委員會,可否考慮與中共中央軍委統一,在中國共產黨內部是中共中央軍委,在國家體制上是國防委員會。
1982年3月11日憲法修改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及1982年3月12日全國政協常委憲法草案(討論稿)座談會上,「程思遠建議,把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改為國家機構,由國家主席兼任軍委主席。他還提出,為保證國家的長治久安,必須注意三個平衡,即軍事和政治的平衡、立法和行政的平衡、軍政和軍令的平衡。其中,國防部與軍事委員會之間的關係就是軍政與軍令的關係,軍政是軍事行政權的運用,軍令是軍事統率權的運用,軍政與軍令應當分開。」
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1982年春,中共中央作出決策: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1982年4月初,該決策被寫入憲法修改草案的修改稿。1982年4月22日,憲法修改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彭真在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上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說明》時說:這麼做「就明確了軍隊在國家體制中的地位,有利於加強武裝力量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的建設,同時也便於應付當前世界動盪不定的局勢。」1982年4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憲法修改草案,交全民討論。
該決策引發了國際國內的震動。在軍隊內部,也存在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否是要改變中國共產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的原則的疑問。1982年4月上旬,軍隊一定範圍的負責人在座談憲法修改草案討論稿時提出,討論稿中關於軍事制度的規定較以前的憲法發生重大變化,需在軍隊內部下發解釋性文件,統一全軍思想。為此,經中共中央決定,以中共中央的名義迅速向全軍發出彭真起草的《關於憲法修改草案規定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通知》,在軍內逐級傳達。該通知說明,設立國家的中央軍委,並不是削弱乃至取消中國共產黨對軍隊的領導,在國家的中央軍委成立後,黨的中央軍委仍作為黨中央的軍事領導機關直接領導軍隊,黨的中央軍委主席將經過全國人大選舉出任國家的中央軍委主席,黨的中央軍委和國家的中央軍委實際上將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更便於領導和指揮軍隊。通知還說,憲法修改草案規定國家的中央軍委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實行主席負責制,這說明是由國家的中央軍委主席而不是國家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國家主席作為虛位元首不負責任何具體事務。憲法修改草案規定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所以國務院仍將設國防部,主管除國防工業生產外的國防建設,國防部的工作實際上也將在黨的中央軍委直接領導下開展。
在4個月的討論中,憲法修改委員會聽取了各方面意見,認為黨對軍隊的領導不必在條文中再行規定、國家的中央軍委的任期與全國人大相同、中央軍委主席的任期不宜限制、中央軍委主席不宜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用含義更廣的「領導」一詞取代「統率」。憲法修改委員會秘書處認為:中央軍事委員會應作為憲法中單獨的一節;針對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否要制定組織法的爭論,可將原來分散在國家機構各節的規定綜合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的組織由法律規定」,以便將來處理,同時在條文中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
1982年10月14日,彭真專門寫信向中共中央總書記胡耀邦、中共中央軍委主席鄧小平匯報了上述幾條決定,這些決定在此後的討論中又略有改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中第三章「國家機構」下有第四節「中央軍事委員會」,即正式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這是中央軍委歷史上第三次成為中共中央和國家政權的共同職能機構。
1982年中共十二大通過的黨章,首次提及了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對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負責。
1982年12月,五屆人大五次會議上通過了八二憲法,其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統帥全國武裝力量,由主席、副主席、委員若干人組成,實行主席負責制。這一體制實行至今。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時任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領導的全面實施改革強軍戰略,在軍委機關調整組建層面上,撤銷原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等4個總部,改為7個部(廳)、3個委員會、5個直屬機構共15個職能部門,即軍委辦公廳、軍委聯合參謀部、軍委政治工作部、軍委後勤保障部、軍委裝備發展部、軍委訓練管理部、軍委國防動員部、軍委紀委、軍委政法委、軍委科技委、軍委戰略規劃辦公室、軍委改革和編制辦公室、軍委國際軍事合作辦公室、軍委審計署、軍委機關事務管理總局。
職責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十三條,中央軍事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2.統一指揮全國武裝力量;
3.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
4.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建設,制定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5.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6.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7.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體制和編制,規定總部以及軍區、軍兵種和其他軍區級單位的任務和職責;
8.依照法律、軍事法規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武裝力量成員;
9.批准武裝力量的武器裝備體制和武器裝備發展規劃、計劃,協同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
10.會同國務院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機構設置
2015年改革後,中央軍事委員會設置下列機構:
1.職能部門
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 中央軍事委員會聯合參謀部 、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 中央軍事委員會後勤保障部、 中央軍事委員會裝備發展部、 中央軍事委員會訓練管理部、 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動員部、 中央軍事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軍事委員會監察委員會)、 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法委員會 、中央軍事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 中央軍事委員會戰略規劃辦公室、 中央軍事委員會改革和編制辦公室、 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際軍事合作辦公室、 中央軍事委員會審計署、 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事務管理總局。
2.戰區機關
中國人民解放軍東部戰區、 中國人民解放軍西部戰區、 中國人民解放軍南部戰區、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部戰區、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部戰區。
3.軍種機關
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 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 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 中國人民解放軍火箭軍、 中國人民解放軍戰略支援部隊、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4.直屬部隊
中央軍委聯勤保障部隊。
5.直屬院校和科研機構
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大學、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科學院、 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科技大學。
規章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與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實際上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不是「合署辦公」。二者統稱「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對武裝力量發布命令時一般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名義發布。同時,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國務院下設國防部,主管除國防工業生產外的國防建設,國防部的工作實際上也在中央軍委直接領導下開展。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也沒有直接關係,國家主席職務本身並不領導軍隊。
現行憲法下的國家武裝力量由「軍、警、民」三支力量構成:中國人民解放軍(包括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國民兵。
領導制度
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
歷部憲法都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統率者做出了規定,然《1975年-1982年憲法》雖明文確定國家最高統帥為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卻無設置國家最高軍事機構的準確條文。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統率軍隊。《1954年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及兼任國防委員會主席。《1975年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1978年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成。《國防法》第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受中國共產黨領導。武裝力量中的中國共產黨組織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活動。」《中國共產黨章程》第22條載明,「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決定。」第23條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黨組織,根據中央委員會的指示進行工作……軍隊中黨的組織體制和機構,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作出規定。」
1982年憲法規定,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但連任次數沒有憲法或法律限制。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同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自1982年成立後,中共中央軍委主席、國家中央軍委主席長期由鄧小平擔任,與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並不相互兼任,形成了分權的局面。
直到1990年代,江澤民才成為首位同時兼任這四個職務的領導人,此後形成了最高領導人同時兼任這四個職務的慣例。根據以往慣例,除中共和全國人大換屆調整之間的間隙期,中共中央軍委和國家中央軍委的人員配置均相同。國家軍委主席、副主席、委員均為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委員。
辦公地點
原來的中央軍委辦公廳大院在北京市西城區廠橋街道北海公園東側的景山前街20號(俗稱「三座門」——附近的大高玄殿原有三座牌樓),現為「中央軍委辦公廳三座門接待處」,其禮堂的門廳現為中央軍委辦公廳文化活動中心「三座門藝術館」。
此外,中央軍委在北京西山和玉泉山也有辦公地。同時,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博物館旁的八一大樓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所在地,也是中國軍方舉辦軍事外交會議、歡迎外國軍方領導人儀式、高級將領晉升授銜儀式等一些外事接待活動及禮儀活動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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