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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25 20:13:27| 人氣601| 回應6 | 上一篇 | 下一篇

第3屆全國建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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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麼重要的會議上,跟一群建築師及建管人員,說明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好像有點「殺雞用牛刀」的感覺。類似這種法令的宣導,只消開一個說明會,有興趣的人自己報名來聽聽就好了。

全國建管會議應該是討論全面性的問題,如最後一堂「桃園縣」跟「南投縣」跟大家分享的地方自治建管經驗就非常有意義,最好是各縣市都上台發表。

再這樣辦下去,我看辦到第5屆就Game Over了。

台長: 夷希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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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呆
那到時候 這又是一個蚊子廳了嗎? 總得找些事做吧
2007-10-26 00:58:33
版主回應
二呆前輩誤會了,這個「全國建管會議」沒有自己的會議廳,每年都是跟外界租借的,今年在(台中市)中興大學國際會議廳舉行。
2007-10-26 08:04:57
Pedro Hsieh
全國的基地性質完全不同;嘉義以北市東亞氣候區、嘉義以南為東南亞氣候區。北市地質多為黏土、台中以南多為卵礫石、花東隨便打就有岩層。這些基地特性,反應出不同的建築文化,全國建管會議,真的是很重要。
2007-10-26 11:44:37
版主回應
這些都是「技術規則」可以因應的,反而沒問題。

全國建管會議,要談的是,在地方自治前提下,如何做到「統一」?
不要一個縣市一套建管作業。

...

這時候我們非常懷念「台灣省政府建設廳」,
以前只有一套作業流程,現在有二十一套,
建築師只要踏出自己的執業縣市就碰壁了。
2007-10-26 12:40:51
Pedro Hsieh
我倒是認為我們的建管制度並不用統一,但是應該有共同的目標;也就是建管的目的。請參考,美國的建築法們(是複數哦!):http://opamp.com/build.htm
當我們羨慕未何美國可以產出那麼多名建築,但也別忘了,每一州都有自己的建築法,各州還有自己的建管系統,建築師也無法直接跨州註冊。

建管程序使用ERP是應該的,只要ERP後,就算是210套應該也是可以應付。很多供應商要同時與好多家企業做生意,但是不會因為各家企業的請款制度不同而產生問題,因為ERP最後的目標是請款效率、透明度和政府繳稅流程。

公務員考上放榜的那個時候是資產,報到後其實是這個國家最大的負債,為什麼是負債?因為最好的人才不用績效作事,保住官位,時間到了自然有退休俸。
2007-10-26 20:52:21
版主回應
在「地方自治」的觀念底下,台灣各地方也有自己的「建築管理規則」。我們舉中部五縣市為例: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台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南投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苗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它們都是從已經廢除的「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分身出來的,為發展各地方建築風格,這樣的立法精神是正確的。

但是,申請建築執照只是一種行政作業,與地方風格無關,所以統一全國建管作業,邁向「執業無障礙」的環境,是當前建築師公會應該努力的方向。

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
http://cpabm.cpami.gov.tw/index.jsp
2007-10-27 10:20:04
Pedro Hsieh
報告學長:
在美國和歐洲,容積率和建蔽率屬於政府管轄,技術規則的審查則屬於保險公司。所以對我們所謂的建造執照,在西方國家則分為兩個部分:都市發展單位與保險公司。因此申領執照在公部門的方面較為單純只有檢討都市機能、建築方面(技術規則)則須與保險公司周旋。但是再怎樣簡化,執照圖的過程還是比台灣複雜很多,雖然最後出來的成果只有不到10張A1(以工廠而言)。因為美國每個縣、郡都有自己的&quot自治規則&quot,每個&quot邦&quot(state)又有自己的&quot中央&quot法規,歐盟各國的制度當然也是一樣。
怎麼看台灣的建管制度,怎麼簡單耶。結論是我覺得全國建管會議討論的應該是如何落實「技術與行政分立」:人不是神,由人組成的政府不需&quot大有為&quot,將介面切在都市防災即可,全國約數千位的建管公務員不用憂心兩千三百萬人口的建築防災與公務員法之違法論處,交給保險公司即可。全國車輛那麼多,只有危險駕駛肇事,沒有聽過車子品質重大瑕疵釀禍,不是嗎?
2007-10-27 08:07:47
版主回應
「技術與行政分立」早在2003年就已經落實了。

以南投縣為例,所有送照圖都先由建築師公會「協檢」,再由設計建築師「封圖」並簽證負責。

縣政府建管課每個月月底「抽查」1/10案件,如有發現簽證不實,發文通知改善。至於情節重大者,將依法予以設計建築師懲戒處分。
2007-10-27 10:42:03
夷希微
[轉貼] 2005第一屆縣市地方自治建築管理作業研討會
http://www.taa.org.tw/front/discussion/lishizang.mht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理事長:
地方制度法自89年落實施行以來,各地方縣市政府除了制定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外,又多有各地方的單行規定,因此建築師須面對更強的地域性紛歧,其中或有因地制宜或因管理計畫導向之差異,致建築管理行政程序不一;面對這種行政程序的差異性,各地建築師甚或公部門間多年來迭有反應,莫不期盼能有討論、交換及統合意見的平台機制;因此基於這些的因素而催生了本次「2005年第一屆縣市地方自治建築管理作業研討會」,也足見這次研討會所深具的時代意義。
2007-10-27 11:03:16
chunliz
其實如果各縣市自治條例有白紙黑字寫的部分還沒什麼問題, 可是有時遇到了一些剛好是灰色地帶的部分就很麻煩,這個承辦說可以那個後來又說不可以, 營建署沒解釋函去申請解釋,結果也沒有給你
明確的答案說由縣市建管單位本於職權徑為核處....哇咧!
2007-10-29 1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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