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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在小孩治療法簡介
內在小孩治療法(Inner Child Therapy)是近年來頗為引人注目的心理治療方法,Swain (1995)甚至將之稱為內在小孩運動(inner child movement)。其主要治療目標在於提昇案主自尊與自我價值感、減少自憐自恨、增進自愛與自我撫慰的能力。根據文獻,許多學者曾融合內在小孩治療法於其治療過程中,並得到良好的效果。
依筆者的實務經驗,以下幾種情形的當事人使用內在小孩治療法的效果特別好:(1)沒有具體的原因,卻覺得生活無聊、不愉快、缺乏活力;(2)只是有一種模糊的難受的感覺,卻找不到任何與此感受有關的記憶;(3)隱約覺得和人有距離,無法親密,難以體會被愛或感動;(4)覺得心理疲倦、對現在的生活及未來感到缺乏意義;(5)因為個人禁忌,不便或不願說出事件的經過,但仍然因為感到痛苦而需要被幫助;(6)在團體中因擔心洩秘或被批評而拒絕陳述問題內容的成員﹔(7)目前生活的困難牽涉層面甚廣,一時難以解決,需要學習在困難中生活。
不過,內在小孩治療法並不是一個統一的理論或方法,不同的學者與實務工作者往往從不同的角度宣稱並使用內在小孩治療法,在心理治療領域最早討論內在小孩概念的是容格(Carl Gustav Jung),他於1940年首次出版「兒童原型心理學」(The Psychology of the Child Archetype)中,以「在裡面的小孩」(child within)指稱兒童原型;而第一位正式使用「內在小孩」(inner child)這個詞彙的則是 Missildine (Corrin,1994),他在1963年出版了Your Inner Child of the Past一書(中譯書名為「探索你內心的往日幼童」,彭海陽等譯,雅歌出版),以整本書討論內在小孩概念及治療方法[user10]。柯林(Corrin, 1994)在他的博士論文中整理出七位與內在小孩概念有關的人物或理論:
一、 米西迪(W. Hugh Missildine):
1、 於1963年出版了Your Inner Child of the Past一書,是第一位正式使用inner child一詞並以整本著作討論內在小孩概念的人。
2、 基於佛洛依德的理論太過繁瑣及不實用,故以較容易為患者所瞭解的語言提出一種對解決情緒困擾有實效的方法及知識(Missildine, 1963)。即其內在小孩的概念為對精神分析理論及用詞的修正。
3、 內在小孩概念較類似所謂的赤子之心,而隨著社會化的過程,人們隱含認為成熟即是不要孩子氣,因此逐漸與內在小孩分離造成情緒的問題,因此應找尋一個適當的情境,重新創造我們在孩提時所曾有過的感受(尤其是與父母相處有關的好壞感受),以便能有回家的感覺。
二、 交流分析(Transactional Analysis,簡稱TA):
1、 為1950、1960年代精神分析師Eric Berne所創,目前共分為古典學派(Classical TA)、貫注學派(The Cathexis School)及再決定學派(The Redecision School)三大派別(黃珮瑛,民85)。
2、 認為人有三種自我狀態(Ego state):父母、成人、兒童,其中兒童自我約在六歲時便已固定。
3、 三個TA學派對成功治療的觀點不盡相同,古典學派強調成人自我的發展;貫注學派重視新的父母自我狀態,再決定學派則強調兒童自我的再決定,認為人的問題來自受傷的兒童自我狀態,由於早年的生活的限制與傷害使早年的兒童自我狀態做出有害個人的決定,因此應學習讓現在的兒童自我狀態對現今的困難生活再決定,以脫出舊有的腳本。
4、 TA並未說明兒童自我狀態與內在小孩的關連,但其意義卻與內在小孩的概念接近。
三、 容格(Carl Gustav Jung):
1、 於1940年首次出版「兒童原型心理學」(The Psychology of the Child Archetype),稱兒童原型為「在裡面的小孩」(child within),這裡的兒童原型是一種集體潛意識,因此並不來自單一個人,即個人的生活經驗並無法完全決定其內在小孩的全貌,因此容格提醒,吾人應留意兒童原型的象徵特性及個人特定的童年時期的銘印經驗。
2、 除了強調其是活在內心的小孩(child within),容格更以聖童(divine child)來說明內在小孩在人的心靈意識中的地位,容格認為內在小孩是從潛意識,人類本性的深處所誕生,而意識對他一無所知,他代表的是所有存在中最強大的衝動,努力地想了解自己,而這種想要自我了解的力量是一種自然律,因此具有無可比擬的力量Hull(1968)。對容格而言,聖童象徵著未來的希望、幼小的心靈、生命的潛力以及自我的新生,但同時也很輕浮妄動,樂天頑皮,以及永遠不以長大成熟為目標,換句話說,所謂回歸內在的赤子之心,可以是變得更自由、開創、有活力,但也可能變得撒野、忽視他人與逃避責任,而讓聖童往好或往壞的方向,變化,其關鍵就在母親原型,若能處理好聖童原型與母親原型間的依賴與獨立議題,才能發展聖童的正向靈性經驗。如果過度認同聖童原型又忽略了與母親原型的關係,可能導致個人拒絕長大,逃避成人世界的現實與責任,而落入所謂的小飛俠情結(蔣韜民86)。
四、 懷菲得(Charles Whitfield):
1、 從治療化學藥物依賴病人的經驗中發展其內在小孩的概念。
2、 認為自我(self)有兩個部份,內在小孩(Child Within,同時也交互用幾個概念相似的字眼如Real Self, True Self, Authentic self, Deepest Self, Inner Child, Inner core, 及Divine Child)及共依存自我(co-dependent self,又稱假我False Self, Unauthentic Self, Public Self, Impaired or Defensive Self)。
3、 對內在小孩的描述為永續存活的、具能量的、及創造性的,自發的、肯定的等等;共依存自我為抑制的、害怕的、退縮的、自私的、批評的、過度理想化的、羞恥的、過度順從的。容易隱藏及拒絕感受,有條件的愛與給予,不當攻擊及被動。共依存自我來自於內在小孩的防衛性反應,由於持續內化父母的傷害訊息(尤其是羞恥感),而以此種羞恥敢為基礎形成的錯誤自我的形象,也因此與內在小孩分離。
4、 另外還提到了看顧自我(Observing Self),負責看顧真我與假我,是內在小孩的核心經驗,存於內在小孩的高層自我之內,是治癒的關鍵元素。
五、 葛羅夫(David Grove):
1、 將治療內在小孩的焦點放於治療師與個案的關係,及改變治療師與個案的溝通。將內在小孩的概念應用於有童年創傷經驗的成人身上,解除症狀的關鍵在於治療師是否有能力透過仔細而有結構的詢問,並善用內在小孩作為個案內心傷痛的隱喻,以評估個案的內在小孩狀況。
2、 為了避免個案重經驗過去事件引起二度創傷,他會以一種無須宣洩或引發特定情緒事件的方式,幫助個案回到並且渡過曾有的創傷時刻;他努力以精確的語言加入並仔細跟隨內在小孩,讓內在小孩感受到持續的安全與保護。
3、 視內在小孩(child within)為自我(self)的一部份,是兒童人格(persona)的一個片段(fragment),創傷經驗存於其中 ,並凍著(frozen)於那一時刻,內在小孩以防衛(解離)的姿態面對創傷,以確保心靈(psyche)短期的生存,但也因而導致長期的症狀。
4、 內在小孩將創傷記憶儲存於身體,形成身體與情緒的症狀,這些症狀象徵內在小孩試圖與成人(即個案)或治療師表達被治療的需要。
5、 Grove曾說:「如果你受傷的像個小孩,那你就需要像個小孩般的被醫治」,因此為了接觸受傷的小孩,治療師必須回到過去工作,盡量用內在小孩的語言,治療師應努力找尋內在小孩自己的隱喻語言,尤其是造成阻礙(stuckness)的隱喻,以便轉化這些隱喻通過傷痛。
6、 受傷小孩的隱喻並非成人的隱喻,它是廣闊的、是一種原型的,屬於個案生命中某一特定時刻的,是能影響身體與心智的,治療師應透過此種隱喻為個案增強力量(empower)。
六、 布雷蕭(John Bradshaw):
1、 1933年出生於美國德州的一個酗酒家庭,為著名的心理諮商師,其許多著作已有中譯本,如家庭會傷人(Bradshaw On: The Family)、你真得懂得愛嗎?(Creating Love)及回歸內在(Homecoming: Reclaiming and Championing Your Inner Child)等
2、 其內在小孩的概念受到多人的影響,如Eric Berne、Milton Erikson、Ron Kurtz、Alice Miller、Virginia Satir及Murray Bowen等。(Bordan, 1994)
3、 內在小孩為一隱喻,目的在讓人方便理解。最終著目的在讓人更愛自己與提昇自我價值。
4、 內在小孩是不成熟的,自我中心的,有著如孩童般的害怕與焦慮的。因此我們須要成為自己的父母以照顧內在小孩。
5、 內在小孩是一過程、成長的過程、是一生的工作。重要的是能去感受那個像小孩的感受,而非是否能找到兒時記憶,童年記憶並非必需。
6、 內在小孩的核心為「我是感」(sense of I Amness),家庭中的毒性教條(toxic shame)會剝奪我是感並造成受傷小孩。
7、 父母不是神,而是受傷的人,是孩子把父母美化為神,童年是可能不快樂的,我們需要為自己快樂負責,要成為自己的父母,一個能撫慰的父母。
七、 心理綜合學派(Psychosynthesis):
1、 由阿沙鳩里(Robert Assagioli)所發展,他也曾是Freud, Jung及Maslow的同僚。其主要的努力是在整合所謂的次人格(subpersonalities)。
2、 次人格指基於生存的需要而在生命中某一時刻留存的行為、感受或想法的整體(constellation)。次人格數量無限多,有些來自集體潛意識的原型,但大部份代表的是現實已知對事物的態度,有時候,人們會過度認同某一次人格,同時過度對某次人格缺乏認同,於是讓某一次人格成為支配者而讓其他的缺乏發展或不存在。這些過度認同或缺乏認同都是在潛意識中運作,並在外成為情緒反應。
3、 心裡綜合治療的一個目標是深化個案對次人格的察覺、察覺個人與各次人格間的關係,使意識能有決定的可能,並尋得意志(Will)。
4、 另一目標是強化對看顧自我(Observing Self) 或見證者(Witness)的認同,看顧自我是自我(self)的一部份,他能無評價的掌握自我的其他部份,無偏見地傾聽各部份的聲音,同理各部份的感受,平衡各部份的需要。見證者是與所謂高層自我(Higher Self)或靈性來源(spiritual source)的連結。經由減少對次人格的過度認同,及強化見證者與中道(Center),人們可獲得內在智慧及得到更高的個人潛能。
5、 內在小孩是一次人格,要治癒內在小孩應給予一安全的環境,以視覺化的方式讓內在小孩感受到有一照顧者或父母次人格樂於提供安全的呵護與保護,重複如此的過程,可強化具養育性的父母次人格的發展。
6、 即心理綜合對內在小孩的重點在發展父母次人格。
內在小孩的類型
不同的學者或理論對內在小孩的詮釋並不一致,精神分析(包括晚近發展的客體關係理論)及心理綜合學派是兩大主流,不過「內在小孩」基本上是一種隱喻,不同學者間的主要差異在於所隱喻的對象不同,依隱喻對象的不同,內在小孩大致有五種類型,不同的類型引申出不同的治療方向:
第一種類型是將內在小孩隱喻為過去的創傷記憶,視內在小孩為過去創傷記憶的投射,是防衛機轉的起源。以一個整體的兒童自我狀態來代表所有的創傷記憶。內在兒童只是一個過程,童年記憶並不重要(Bordan, 1994),因此內在小孩是不成熟的、容易害怕與焦慮的,需要加以照顧及撫慰,幫助內在小孩長大。
治療目標為找出重要的創傷記憶,這個記憶可以是對事件的記憶,或單只是情緒的記憶(覺得痛苦,但不記得發生過什麼事),以成熟的成人自我或內在父母來撫慰受創的內在小孩,讓內在小孩從不成熟變為成熟,不再容易擔心害怕,幫助內在小孩長大。
第二種類型以內在小孩隱喻為童年期未受傷的自我狀態,認為內在小孩概念較類似所謂的赤子之心,是未受傷的童年期自我狀態,隨著社會化的過程,人們隱含認為成熟即是不要孩子氣,因此開始嫌棄內在小孩,隱藏心中那種自發的、愛玩的、天真的心情,逐漸與內在小孩分離最後造成情緒問題,學者諾其司(Noschis,1992)甚至認為大都市中疏離的人際關係與混亂的交通,都是人們疏離了自己的內在小孩的結果。
因此治療目標即在「找回童心」,治療師應幫助案主找尋一個適當的情境,重新創造案主在孩提時所曾有過的感受(尤其是與父母相處有關的好壞感受),讓案主感受到歸屬與回家的感覺。
第三種類型為以內在小孩隱喻為一種超越的存在狀態。他除了用「在裡面的小孩」來描述兒童原型,也用「神聖小孩」(divine child)來形容人的超越意識。認為神聖小孩是「一切光上的光(light above all lights),是治癒的引領者(bringer of healing)。」神聖小孩一方面面對外界非常無助,一方面又擁有超越一般人性的力量。(Hull, 1968)[user17]和前面兩種敘述不同之處在於,容格的內在小孩兼具痛苦與超越兩種特性,在面對現實的挑戰與生活的折磨時是痛苦的,在反觀內心沈靜面對內在時,又能感受存在本身的超越力量。
因此,所謂治療,並非只是撫慰痛苦的過去記憶,或是恢復童稚時的天真,而是避免依著心中的恐懼及欲望,或潛意識中的衝突生活,同時更要回歸內在本心,遵從神聖小孩的引領與期望,感受自身存在經驗的超越力量。在這裡,內在小孩就不是個需要被照顧的對象,而是具有純潔靈性的存在,能做為當事人人生的指引者的,當事人是反被內在小孩所引領的,和前兩類型相當不同。
上述三種類型其實已包含了三個重要的心理治療目標:治療過去創傷、恢復自發與純真本性、及學習紀律與接受指引。一個成熟健康的人,在這三方面都需要有所成長,對於曾有過的心理創傷應能適當治療﹔對於過渡壓抑的自我應能逐漸放鬆﹔對於身處於社會情境中卻缺乏自律與體貼他人的人,也需要給予基本及適當程度的社會化訓練。
第四種類型視內在小孩為次人格的一種:次人格指基於生存的需要,而在生命中某一時刻留存的行為、感受或想法的整體。次人格的數量無限多,通常治療師會鼓勵案主以一種象徵性的名詞來稱呼其各種次人格,如「受害者」、「超人」、「小公主」、「受傷的小孩」、「關愛的父母」等等,所有的次人格皆應統合於一超越次人格的自我(Self)之下,人會有問題,是因為過於認同或過於忽視某一或某些次人格,同時缺乏整合各種次人格的能力。
視內在小孩為次人格的一種,即意味著內在小孩的數目很多(前三類都認為內在小孩只有一個),一個人可以同時擁有「受傷的內在小孩」、「渴望父愛的內在小孩」、「追求自由的內在小孩」、「暴燥沒耐性的內在小孩」,眾多的內在小孩在個人心中不斷衝突爭執,缺乏彼此對話,造成了心理上的困擾。所謂治療,即是協助案主的內在小孩們彼此真誠對話,讓案主在超越自我(Self)的心理位置上,整合所有內在小孩的需要。
第五種類型則認為內在小孩指一種從受傷到康復的療癒過程:此處的內在小孩指的是一種關係的改變,包括個案與治療師、個案與過去生活中的重要他人、個案和現在生活中的各種相處對象,以及個案和自己的關係。極像是客體關係(Object Relation)的概念,個案在與他人互動的過往經驗中,可能學習到關係是緊張、敵對、有壓力、被批評的,迫使他必須以防衛、衝突、掙扎、挑戰的態度面對外在世界,甚至以此嚴苛的態度面對自己,整個治療過程,是透過個案與治療師的互動,從與治療師的關係中感受到關係可以是自由、對等、開放與接納的,並由此良好關係中練習以正向的態度面對自己與他人。
和其他類型最大的不同是這個類型極為重視經驗,在這個類型中,最重要的不只是案主學習如何善待自己與他人,而是經驗關係轉變的過程,案主能否持續經驗到與他人及自己的關係正在轉變,由緊張到輕鬆,由嚴苛到安適,是轉變本身所帶來的好感受產生了治療效果。
由於內在小孩是一種隱喻,筆者認為,對治療師而言,重要的不是要拿內在小孩來隱喻什麼,而是個案的什麼需要用內在小孩來作隱喻,以及為什麼是用內在小孩作為隱喻的名稱,而不是用其他的稱呼如傷口、天使、智慧老人等。放棄直接的指稱而以間接的隱喻進行治療,自然是想藉由人們對該隱喻的特殊感受或態度來對比原本的問題,期望因此產生新的領悟,例如以「愛情上癮症」來隱喻一個不斷追求新戀情的個案,就是期望藉由「上癮」二字所帶來的不良印象(如失控的、病態的、逃避問題的),幫助個案反省自身的問題。同樣的,「內在小孩」這個稱呼是否具有什麼特別意義?米西迪和布雷蕭最初的動機是為了讓個案易於理解,而選用一個比較生活化的字眼來替代治療的專業術語,柯林認為會產生內在小孩的概念,是因為如夢想、希望、情緒的自由表達、活力、喜悅等這些基本人性概念,對大多數人而言,在童年時期比較有機會經驗到。
筆者認為還有其他的原因:首先,人在受傷時總是比較脆弱及需要照顧,把這種需要照顧的脆弱心情比喻作小孩,對個案而言,就像是一重同理心的表達。其次,心理的傷害不同於身體的傷害那般清楚可見,於是照顧心理的傷害也就變得比較抽象且較難以進行,若以一個具象化的方式將傷害經驗比擬成一個人,而且是一個小孩,整個照顧的過程就變得比較容易瞭解及具體可行。第三,有些人面對心中痛苦時的反應,是自責、忽視、想辦法忘記、歸罪他人等等,而把痛苦比喻作一個受傷的小孩時,比較能引發人們想要照顧的心情。最後,自我對話是許多治療學派所採用的技術,同時也是人們建立自我概念的重要方式,不過跟自己講話總不如跟別人講話感覺起來那麼自然,就好比許多人在小時候都有對洋娃娃或小熊說話的經驗,因此以內在小孩來象徵個人內在的某種心理狀態後再與之對話,會比要求個案直接進行自我對話來得容易操作,也較容易讓案主接受。
本文刊登於:楊明磊(2002.09.05)內在小孩治療法。諮商與輔導。201期。第28-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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