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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2 22:29:24| 人氣6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中市府官員行政怠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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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您好
市民曾於4/12寫信市長信箱檢舉鄰居破壞道路,後由養護課韓課長指示依照現有道路由養護課辦理會勘,於今日4/18到現場台中市安和路42號地點會勘,但是該戶42號居民表示全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為由(事實上,根本就沒有提出任何訴訟),意圖阻礙市府官員執行公務,市民想請教市長,所謂進入司法程序是不是應該要有法院發出之證明,口說有憑?

另外42號居民,提出所謂的「通行權訴訟」傳票,所指乃是被我方控告其妨害自由之傳票,想請教市府之法制室長官,這與「通行權」何干?再者,42號居民向都發處官員提到,該被拆除之物須「證據保全」,而都發處官員卻也接受此兩種說法,再冒昧的請教法制室的長官們,當我方已被「該拆除之物」持續侵害自由法益之時,仍得接受「證據保全」之理由,保全證據之完整性而持續被侵害!?有滅失或不堪使用之虞?那現代社會的數位相機何用?拍照何用?該物拆除後,丟置於原道路之路中央,仍未排除侵害。因都發處官員接受42號居民無任何憑據之說法。

所謂「司法裁定」,事實上,42號居民也未曾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而信手拈來一張法院之傳票,竟連看也不看的就相信,認為那就是「通行權之訴訟」。不論如何,市府是否也應該依照其所裁定之行政處分之現有道路之公文(府都計字第0970084808號)依法行政,以保障40號多戶居民,不然在對方提出訴訟之前我們40號多戶居民不就一直被損害通行權益?請市長拿出魄力幫助無助小市民!

台長: 心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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