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胡志強市長您好
請問在本市只有有錢人、打的起官司的市民才有自由通行的權利嗎?通行侵害的問題一直困擾著家人與安和路40號多數居民,本人也與母親親自拜訪都發處黃處長,並與處長詳談針對現有道路的認定機關與權責溝通,席間都市計畫課長林課長一直要求我們針對所謂通行權去做司法訴訟,親愛的胡市長,請問在台中市通行無礙的權利僅止於有錢人嗎?可以行政裁定的既成道路為什麼所有的官員都要市民自己拿錢出來去打所謂的通行權訴訟?經濟狀況不許可的市民就非要忍受通行侵害的持續侵害?沒有錢的人就該讓人欺負?40號前現有道路為2.5米寬現僅存1米寬度,連救護車都過不了,若有緊急救護事件因此付出重大代價,請問是都發處的長官負責還是胡市長您會負責?別告訴我們您們都負不了責任,因為是您們傲慢的態度造成市民用路的權利被剝奪,強硬否決道路超過60年以上的存在事實並對於建築物也一並否決,那是否所有資料都該刪除連門牌等人物事一並消失?在建築法60年實施以前所興建的房屋大多些無相關證照,若非屬都市計畫實施之地區,於興建房屋請照前或擁有建照有無可否之有無指定建築線的必要?不要動不動就要求市民去興訟,別把什麼問題都推給法院,況且40號之四合院於日治時期就已存在,空照圖、門牌證明等都可以看出,40號之建築物早在該道路原來行成之初就已存在,市長為台中市政府的最高首長,本來就應該對市民所提出之疑問進行裁示,而非交通處推給建設處,建設處推給都發處,最後由都發處要求市民自己去找法院裁示,懇請市長介入調停,希望該地點之既成道路爭議盡速解決,也請公權力應該拿出執法鐵腕進行制止,至少也應該對於該地點所妨礙交通以及任意破壞道路進行開罰,還家人以及40號居民的通行權利,勿讓侵害持續進行,謝謝市長。
多年來行政機關對於此既成道路之關係的處理態度傲慢或因經費之因造就目前國人的用路權利受損,以致司法糾紛不斷等,這相關之損失讓一般低收戶人民根本無從尋求公義與平等權益的存在,雖有 大法官之釋字第400號等解釋 但在務實上國家行政機關之行政作業疏失徵收遺漏或未對道路預定地設置管理規劃,已致到目前有關既成道路之行政訴訟由地院推致高院不下千件…而判決之內容將近模稜兩可,到最後還是由最無能力反駁與低收戶人民或對法律較不了解的老弱人民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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