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泉4年3月17日
一講到投資就會想到獲利,看著股票總市值從2003年年初的20萬到年底的40萬,今年過完農曆年又變成60萬,是一件很激勵人的事。但最近幾個月卻有個意念,是否要投資在「人」的身上?
在聖經中很重視投資在「人」的身上這件事,但實務上,要想投資在「人」的身上,也許需要先學會「豐足法則」和「施比受有福」這二個概念(註一),因為這常常是一件傷錢費力又耗時的事情。
記得以前曾經為了幫助一個人,後來還要背黑鍋,教會的人覺得是我帶壞他,但經過我反覆思索,原來是我受他的影響,表現出跟他一樣的言行,當別人看到我們表現出一樣的舉止時,就認定是我帶壞他。在經過一段很長的時間之後,我發覺關於他的心境我實在很難理解,在黔驢技窮之際就找Lsr來參一腳,想想總共花了三、四年的時光,終於在某個因緣際會,他能夠克服心理障礙去從事受薪工作,並在當中受到主管的肯定,也開始償還數年來的債務,這應該是個好的開始吧!
3月11日讀聖經讀到撒母耳記下14:1~24,那時我想到一個問題:在懲處犯罪者,我們常會面對一個困境,到底是要堅持律法呢?還是要對人存著憐憫之心呢?
那天我突然想向上帝禱告:主啊!因你對我們的憐憫,使我們也能憐憫人,但求你幫助我們所做的不只是接納犯罪之人,也求你使我們能有智慧採取必要的手段來幫助人悔改,得神的赦免。
在「活泉茶館242-五十而知天命」之前我大致上已經決定要怎麼做,只是覺得對合夥人有些過意不去,總是找Lsr合夥做一些對他沒什麼利益的事,但我之所以會找他合夥,或許是因他數年前說過的一句話:「那時Lsr提議,我們是基督徒,所以我們應該犧牲自己……。」(請參閱活泉茶館159-金山之旅)
忘了是3月10日還是3月11日,收到一封從法院寄來的信,一時覺得很納悶,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後來打開一看,原來是我投資的上市公司久津實業(做波蜜果菜汁的那一家),因為董事長挪用公款去玩股票造成公司一時周轉不靈,貸款銀行(債主)要求還債,經法院裁決,准予重整。
這時我想到箴22:7「欠債的是債主的僕人。」如果我們幫那個朋友還了債,以他的用錢模式,下次還是有可能再負債的,所以有必要教導他怎樣來處理金錢,而他所該受的教訓,歷經各債主半年來日夜的催討應該已經夠了吧!從銀行手中買下了「債權」之後,變成我們是他的債主,理所當然我們可以名正言順地介入他的整個經濟狀況,和他一起清查債務、告訴他怎樣用錢、擬定還款計劃……。
不過購買債權需要現金,只好把我的「烏魚子股票」也賣掉(其實很早之前我就想把它幹掉,我的押寶股都漲了一倍,而它卻是動也不動),從2003/11/7到2004/3/11歷經4個多月,這兩艘造價22632元的烏魚船才捕獲2254元的烏魚,真是汗顏!今年一月十六日的花東旅遊只好自費四千四佰元了。
註一:
路6:38 你們要給人,就必有給你們的,並且用十足的升斗,連搖帶按,上尖下流的倒在你們懷裡;因為你們用什麼量器量給人,也必用什麼量器量給你們。
徒20:35 我凡事給你們作榜樣,叫你們知道應當這樣勞苦,扶助軟弱的人,又當記念主耶穌的話,說:施比受更為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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