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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9 01:32:59| 人氣24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行政救濟確定後若有應退、補之稅款,均應按規定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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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吳美蘭/2013.05.19.屏東報導】

 民眾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可依法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

等行政救濟程序,該行政救濟確定後,有應退或應補之稅款,均應加計利息;屏東縣政府

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經行政救濟確定後,如有應退或應補之稅款,

都要依各年度 11日 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徵收。

 民眾若為避免行政救濟確定後加計利息增加租稅負擔,可於原應繳納期間屆滿前先行

繳納稅款後,再提起行政救濟,即可免去行政救濟確定後之利息負擔,事關個人權益,

請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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