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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確定後若有應退、補之稅款,均應按規定加計利息

【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吳美蘭/2013.05.19.屏東報導】  民眾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可依法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該行政救濟確定後,有應退或應補之稅款,均應加計利息;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經行政救濟確定後,如有應退或應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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