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是非公開,不想讓人看到,屬於自己個人秘密,
一般而言,以照相手機,數位相機,錄影機拍攝他人的身體隱私部位,
如內衣褲,均應構成妨害秘密罪.
依我的想法...
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
行為人主觀上其目的是要拍被害人的內褲,有故意偷拍且意圖明顯,
但被害人雙腿交叉,併腿拍大腿的內側,由客觀來看確實沒有拍攝到身體隱私部位,
看法條構成要件可能真的不構成本罪。
惟應視是否有其他特別法的適用,
以符合社會大眾觀感!
遇到這種怪事已經够嘔的,結果判決下來又無罪,當事人一定會氣死!
難怪會有這麼多人反彈!
數位相機或手機一定要帶在身邊,萬一遇到事可以即時當成證據,
就算不用破口大罵,也會有排除或嚇阻功能~
我曾經在上班途中在連續停紅綠燈時發現被跟蹤!
當時不緊張,因為我上班快遲到了,快發飆了這個人還來攪局,
還打算直接騎去警察局報案!
之前也遇過性騷擾,我不動聲色假裝撥電話給警察朋友,結果他一溜煙的跑掉!
而警察朋友當然是假的!
還有遇到曝露狂,當他表演OPEN時,視而不見沒有表情就好了,
一定要冷靜,狂聲尖叫就會滿足他,
也不要說刺激話語,哇~好小喔~以免造成曝露狂見笑轉生氣唷!
還有很多次,唉,又不是長得很漂亮,怎麼都會遇到咧,
身邊欠人當保鏢?還是他們都不挑?
.......................................................好啦,他們都不挑啦!
010/12/07 14:38
偷拍侵犯他人隱私應該就算觸法,不過因為色狼沒拍到內褲,竟然有罪逆轉變無罪, 一名35歲男子在賣場偷拍穿短裙的女民眾, 被以妨害秘密罪起訴. 不過法院審理,認為拍到的都是大腿, 並沒有拍到內褲,並不算侵犯隱私,此判例一出,法界反應兩極,民眾議論紛紛,認為法官根本沒有顧及當事人感受。
一名蕭小姐在大賣場用餐,突然發現,一台相機正朝著她穿著迷你短裙的下半身猛拍,氣的她立刻報警。未經當事人同意,還把相機放在腿上,檢察官認為偷拍意圖明顯,依妨害秘密罪起訴。
不過法院審理卻有不同見解,認為男子拍到女民眾雙腿交叉,併腿拍大腿的內側,還有這側面大腿沒有拍到內褲,算拍到隱私部位,有罪竟然變成了無罪。 法官採信男子的說法,加上法條只規範身體隱私部位,並未明確指出哪裡算是身體隱私部位,法條界限模糊,的確讓男子逃過一劫也引起法界兩極化反應。
有人說要是女生穿丁字褲因為拍不到內褲,豈不是虧很大,若以更嚴格標準來檢視,藝人底褲走光,豈不是都違法,只是用內褲來當判定界線,判決令人意外,加上每個人對隱私定義不同,判決恐怕還是得顧及當事人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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