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現行民法第805條中規定,拾得人若遺失物時,有受領權人認領者,
拾得人得請求十分之三之報酬,且在未受清償者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
法條是這樣規定的,沒錯!
情理法,於自古以來在乎是人情為考量第一,其後為理,
最後才訴諸法律以解決問題。
這位婦人的遺失了二萬元是生活費,被潘姓女子所拾獲,
並表示會送到警局,過程沒錯。
又潘姓女子向婦人請求十分之三的報酬,依上述民法的規定也沒錯。
爭議的是潘女的做法應先考量┌人情┘與┌道德┘。
潘女說包紅包是對方主動開口的。
但整筆費用可是人家的生活費,就算是人家要包紅包,
也不可能包到六千元的大禮吧,
又怎麼這麼剛好2萬1千元的十分之三剛好等於六千多哩?!
人家主動開口包紅包,不管多少就是人家的感謝,就是功德一件,
但潘女如此的┌依法┘,
更深入的說,給六千元雖然是依法,
(哇撿到妳的2萬1,妳都係要乎我6000扣啦,想貢a?法律規定a!)
但得到的方式己有強索的意味存在,
社會觀感確實不佳。
再者,潘女說,她將這六千元捐給動物保育協會,
沒有私吞以對方名義做公益,並傳真收據給對方。
依我的想法,六千元做公益出發點是對的,
但是應考量的是這是人家辛苦賺的錢,也是對方小孩的生活費,
就一個家庭而言,六千元可做很多事了,是可以吃飯活口的錢。
拿來做公益,前提是有多餘的錢,再來做,
但現實上,婦人的生活也有問題,六千元,好多耶~心會淌血耶~
緃使法條規定這樣,但是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懂法律又如何?
先不懂道德,不懂人性尊嚴,在六法全書裡,
未了解法文箇中意義及操作前,是一些看似文言文所堆疊的文字,
法條運用上要合乎適當,有原則必有例外,
最先考慮┌人情┘與┌道德┘,
別以懂法律而自以為是,更別用┌法律┘來欺負人,
將心比心,設身處境為他人,人家感謝會更多!
以上小小想法撿到錢或物品,還給人家就好,別私吞!
心想這是功德一件,換做自己的話,
是不是也會像當事人熱鍋上的螞蟻般又急又怕呢?
提供自己的例子:
在畢業停課的隔天因家裡出大事,同時早己發現自己被劈腿的事爆了出來,
兩件大事導致學校課業也被當,工作也辭了,
四重打擊之下進而導致精神恍惚,
將一整個上課用的大包包在騎車的過程中整個飛出去而不自知,
裡面有剛跑了四家銀行拿到的票據,還有軍方給的票據,
相關證件與證明,
剛買僅二個月的第一支手機,這個月家人的生活費,
還有我的課本,統統都在裡面,
什麼地方掉的也不知,
當時哭也哭不出來,急也不知怎麼急,
怕被盜領,怕被盜打,連忙做後續處理.
傻傻的到整個恍恍惚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