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
二月中,雪梨這邊的報紙,用了四個版面,詳細地報導了一名已前往瑞士蘇黎士尋求安樂死服務的醫生的故事。
這名醫生在死前,為了希望澳洲聯邦政府能重新深思有關安樂死合法化的議題,故主動聯繫報社,希望該報社能派員與他一同前往蘇黎士,記載他這段尋死的起因、經驗、過程與相關人士的看法與立場。這名醫生並為了讓他太太及協助他的醫生與機構,不至因為這段協助他死亡的經驗而惹上法律紛擾,撰寫了一封有其親筆簽名的信,以說明這過程全都是他個人在理智清晰並徵詢過相關專家後所做的決定。
之後幾天的讀者投書及名家專欄,則充塞著大量與此議題的相關討論。
我個人向來支持安樂死能夠合法化,然而那幾天報端豐富與深刻的討論,讓我重新深思此議題,並促使我為此留下一些記錄;雖然,我還是支持安樂死能夠合法化。
那幾天的討論其實一直圍繞著幾個基本核心問題:怎樣的人有這個資格(或狀況)決定自己(或他人)是否要(可以)安樂死?怎樣的社會氛圍使得有人想要進行安樂死?如果需要有所謂的「客觀」專家來針對想要尋求安樂死的人進行資格的評定,誰有這樣的資格?
雖然看起來,大多數投書的人都認為生理狀況極度惡化的人應該是最有資格決定自己是否可以安樂死,然而相關衍生的討論則觸及了幾個不容易有斬釘截鐵結論的議題:
什麼是生理狀況的極度惡化?
心理狀況極度惡化所引發生理狀況極度惡化的情形算不算生理狀況的極度惡化?例如厭食症所引發的生理狀況的惡化、或重度憂鬱症所帶來的生理狀況不健康?
生理狀況不是極度惡化,但因缺乏心理動機或相關社會支持而不願繼續去忍受這惡化生理狀況(或自認為生理狀況已相當惡化)的人,有沒有資格尋求安樂死?
基於怎樣的社會氛圍,生理狀況極度惡化的人(或上述在種種狀況下的人)會想要尋求安樂死?
死亡真地是這些人(或其親人)最好(最合適)的一種面對問題的選擇嗎?
沒有意識(不是腦死)、但在維生系統支持下可維持基本生理機能不惡化的狀況,算不算生理狀況極度惡化?
誰可以替沒有意識、但在維生系統支持下可維持基本生理機能不惡化的人做是否要安樂死(或不持續進行維生系統的支持)的決定?
如果旁人(甚至是伴侶或親人)都無法替一個沒有意識、但在維生系統支持下可維持基本生理機能不惡化的人做是否要安樂死的決定,那麼相關的照顧、經濟負擔等實際問題則又該是誰來負責與處理?
在安樂死不能合法化的狀況下,還是有很多人終究會選擇種種方式以結束生命;而且有時自殺會牽連到他人、或甚至讓他人因而死亡。那為何不乾脆就讓安樂死合法,讓想死的人能平和地在不影響他人生命的狀況下往生,且不必獨自擔負自殺與面對死亡的種種狀況?
(我不曉得還有誰記得二十幾年前,在台灣曾有人跳樓自殺,卻因為跳/掉到一個賣肉粽的人身上,自己沒死也沒傷、卻讓那個賣肉粽的人當場死亡。那更不必提有多少次,有人開瓦斯、自焚自殺,結果卻間接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的事情。)
如果法律規定:旁人(甚至是伴侶或親人)都不能替一個沒有意識、但在維生系統支持下可維持基本生理機能不惡化的人做是否要安樂死的決定,那麼當在相關照顧、經濟與心理壓力與負擔的狀況下,這個從事照顧義務的旁人決定自己動手終結這個沒有意識、但在維生系統支持下可維持基本生理機能不惡化的人的生命時,社會該以怎樣的態度面對這樣的狀況?社會或法律該以謀殺(相關)罪名來起訴這個動手從事「殺人」或「終結他人性命」動作的人嗎?
(也因為那幾天的討論,我才訝異得知,原來在某些國家、在某些時候,自殺曾經算是犯罪。我那時獲取這樣的資訊後的第一個疑問是,誰該為已經由自殺而死亡的人接受所謂的制裁或量刑呢?如果自殺未遂的人必須接受制裁,那怎樣的制裁方式會是合適或對等的呢?死刑?不會吧!?這豈不是更荒謬?)
另外,如果需要有所謂「客觀」專家來針對想要尋求安樂死的人進行資格的評定,除了「誰有這樣的資格」的問題外,會不會所謂「客觀」專家所批准能安樂死的人全都是在特定社會時空下被認為不適合在社會生存的人?例如窮的人、沒有生產能力的人、不符合社會規範的人、不被社會認為有用的人等等?就像在羊膜刺穿術被引進孕婦產檢後,不被留下的大多數是些生理狀況下看似有些問題的胎兒。那麼,安樂死真地是安樂死嗎?還是安樂死反而會改頭換面成為社會達爾文機制中的催化劑?
例如,在美國,就曾有學者針對大眾對於安樂死的態度進行相關調查時發現,有很大比例在社會結構制度下遭受過歧視或不公平待遇的社群表示,她(他)們支持安樂死能合法化,但她(他)們同時又擔慮安樂死會變成一種制度性終結她(他)們社群的手段。
這背後的機制,簡單講就是:
一、在社會結構制度下遭受過歧視或不公平待遇的社群,多少會被社會污名化;
二、污名化的其中一個可能影響就是,讓這群被歧視的社群會有不適合在社會生存的感受、亦即在這個社會中,她(他)們會覺得自己是個無用的人、或擁有較低落的自我價值感。
三、這種較低落的自我價值感,難免有時就會使這社群的部分人士會產生「不如歸去」、或有尋求(安樂)死的念頭。
四、當她(他)們尋求所謂「客觀」專家來進行安樂死資格評定時,由於這些專家多少可能會受社會價值的影響,因而可能會較傾向批准她(他)們關於安樂死的申請;而較不傾向批准其他社群的人關於安樂死的申請。
五、那麼,在這樣的循環下,安樂死就難免有可能會變成一種制度性終結遭受過歧視或不公平待遇社群的一種迂迴手段與方法。
這邊的一個例子就是:為什麼生理狀況極度惡化的人會較有念頭尋求死亡,而在同時為什麼社會上的人也較傾向認為生理狀況極度惡化的人(卻不是心理狀況極度惡化的人)較有這個資格接受安樂死?在某種程度而言,是不是,這意味著,所謂整個社會以及生理狀況極度惡化的人已經接受「生理狀況極度惡化的人」較「心理狀況極度惡化的人」較無用?雖然,美其名,社會可以說,這是解除她(他)們在面對生理狀況極度惡化時的痛苦的不得不手法。
(嗯,這樣的辯證,乍看之下,真是與常理違背,但仔細一想,在某種程度而言,卻好像真地有它的道理在。)
不過,我的想法,簡單講,還是「讓生者有繼續生存的權力;讓想要尋求死亡者則能在心理較安詳、較不會讓他人過於震驚與痛苦的狀況下,面對與接受死亡」。畢竟,除了安樂死外,想要尋死的人終究還有自殺一途;然而,在現今,自殺對於生者的影響,明顯地是負面多於正面。在這樣的狀況下,我們何不一方面就讓安樂死合法化,另一方面注意社會歧視對人所帶來的影響,並且做好相關諮商或鑑定的工作,讓可能有的遺憾與傷害降到最低?
(本來,我這篇文章的命名是「死與生」;亦即,除了安樂死外,我還想講講其他與死生有關的議題。但是,一個安樂死就寫了兩千五百字,所以,想想,就先簡單處理安樂死的議題吧!至於,其他,就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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