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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8 20:34:17| 人氣8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按指紋始核發身分證  大法官會議: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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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中央社2005 / 09 / 28新聞

(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二十八日電)

戶籍法第八條「換發身分證須按指紋」規定(台長註:請參照註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違憲解釋。根據解釋文,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規定,與憲法意旨不符,應從解釋公布日起不再適用。至依據戶籍法其他相關規定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仍得繼續進行。

解釋文表示,指紋乃重要個人資訊,個人對指紋資訊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保障,而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行使。

解釋文指出,戶籍法條文中對於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作為核發國民身分證要件,戶籍法未明文規定目的為何,但已不符合於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意旨。

解釋文說,即使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的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也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要求。

行政院原定今年七月一日實行「捺指紋領身分證」措施,因引發侵犯隱私權爭議,經立委賴清德等八十五人認為戶籍法第八條相關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由於時間上具急迫性,大法官於六月十日做出「暫停處分」,目前已暫停執行。大法官會議則經過召開言詞辯論庭後,今天傍晚做出解釋文。

今天會議是由司法院長翁岳生擔任主席,大法官城仲模、林永謀、王和雄、謝在全、賴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楊仁壽、徐璧湖、彭鳳至、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等人出席。


~~~~~~~~~~~~~~~~~~~~~~~~ 相 關 補 充 ~~~~~~~~~~~~~~~~~~~~~~~~~~~~
(註一)我國現行戶籍法於民國93年01月07日曾由總統發布的華總一義字第 09300000311 號令修正並新公布第二十八、二十九條的條文。

戶籍法第八條:
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
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
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

台長: 茱莉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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