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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7 10:12:13| 人氣6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身分證捺指紋 大法官明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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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2005 / 09 / 27 聯合新聞網

【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依戶籍法第八條規定,領取國民身分證須按捺指紋;強制按捺指紋是否合宜經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明天下午將作出解釋,宣告此規定違憲。

據了解,大法官認為違憲的理由,是強制按指紋侵害人民隱私權,將按指紋和建立國民身分證的目的做「不當聯結」,且使用指紋的目的不特定,違反比例原則。

大法官作出解釋後,內政部可繼續換發新版國民身分證,但不得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且必須修正戶籍法涉及違憲的規定。大法官並認為,自願按指紋或另立專法蒐集全民指紋並不違憲,但要保存及使用現存役男指紋及刑事警察局建檔的九百廿四萬筆「治安指紋」則宜有法源依據。

本件解釋涉及人民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及治安維護,大法官討論十分熱烈;十五位大法官經表決,以低空掠過門檻的票數通過釋憲案。有兩位大法官主張本案和立委行使職權無關,程序上原即應不予受理;另有兩位大法官認為本案合憲,因此有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

多數大法官認為,按捺指紋侵害人民的身體隱私權和資訊隱私權,換發新版國民身分證不以按捺指紋為必要,也和建立國民身分證的目的沒有必然關聯。而因換發身分證蒐集的全民指紋,如何使用、管理都不清楚,且欠缺特定目的,若以個人資料保護法作為將全民指紋用於犯罪偵防的依據,因目的不夠明確,並不適當。

台長: 茱莉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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