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拒賠有限制
2009/02/04 09:00 時報資訊 ) 工商時報 陳嘉文
李女士因乳癌末期而身故,並向保險公司申請健康保險的理賠。經 保險公司調閱病歷時發現,李女士投保前曾罹患「乳房腫瘤」而未於 投保當時告知保險公司,並依此理由拒賠。
李女士家屬不滿後向第三機構申訴,最終仍能獲得理賠,主要原因 係當初李女士投保前的乳房腫瘤經病理切片係為良性,非為要保書所 載應告知事項的惡性腫瘤。
按現行保險法之規定,投保人在投保時有履行誠實告知之義務,若 違反這項義務,即使保單已生效,在發生理賠事故時保險公司,的確 可以解除契約而拒絕理賠,在投保過程中投保人需留意誠實告知以確 保自身權益。
保險公司的這項權利係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訂立契約 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時,其隱匿遺漏或不實之說明,足以 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 生後亦同。」 但為避免保險公司無限制擴大使用投保人誠實告知義務影響投保人 權益,因此保險法規定據實說明義務範圍只限定保險公司「書面」詢 問事項,也就是要保書內容以及「被保險人告知事項」,投保人應詳 實填寫後簽名確認。
若沒有在書面中列舉的問題,保險公司事後則不得依投保人未告知 為由拒賠。保險公司要保書均需經過主管機關核准通過,儘可能讓文 字明確化。例如高血壓是常見疾病,程度高低定義有所不同,故要保 書會明定範圍,如高血壓症係指收縮壓140mmHg或舒張壓90mmHg以上 ,肝功能異常也會明定指數GOT、GPT值超過35IU/L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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