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政府修訂刑法,把飲酒不能安全駕駛者的開車行為,視同觸犯「公共危險罪」,從此改變了保險的理賠規則,「酒後駕車被視同犯罪」,也成為理賠的除外責任範圍。但民眾可別被唬隆,要知道「傷害險」的事故理賠金,保險公司確實可不賠;但「壽險」事故理賠金,保險公司還是要照賠。
台灣某人壽就曾處理過類似的案例。該人壽說,為了慶祝弄璋之喜,男主角政雄買了五百萬的終身壽險,以及傷害保險附約三百萬元,並以妻子為身故受益人。
不過,之後政雄和妻子一起開車參加友人婚禮,筵席上不免喝了一些酒,結果回家途中被一輛失速卡車迎面撞擊,最後夫妻二人均告不治。
政雄的母親聽說很多保險公司碰到酒後駕車者都會拒絕理賠,讓她憂心,年紀大又沒有工作的她,萬一連保險金都拿不到,如何能獨立撫養孫子長大成人。
對此,人壽公司說,目前一般保險契約的除外責任有三項:(一)在人壽保險中,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二)在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三)在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飲酒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若被保險人的行為,符合上述三項除外責任,即使在保險期間內死亡或殘廢時,保險公司不需負擔理賠責任。
以政雄夫妻為例,因檢測後其酒精成分超過標準值,而確實屬於酒後駕車,既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也違反了刑法有關犯罪規定,已構成犯罪行為,屬於傷害保險附約的除外責任範圍,因此,保德信人壽將不會負起給付政雄「傷害險」事故保險金的責任。
不過,該人壽公司強調,政雄的酒後駕車行為雖已違反刑法,但人壽保險的除外責任只規定「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因犯罪拒捕或越獄致死」,而政雄是車禍死亡,並非因犯罪遭法院判決死刑,所以不符合終身壽險的除外責任規定。
就此例而言,仍會給付「壽險」身故保險金,理賠金額為政雄所買的保險額度五百萬元,另外再加上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的保險費。
惟政雄的兩張保單受益人都是其妻子,卻也在車禍中喪生,因此,保德信人壽說,依照法律規定,政雄的終身壽險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是政雄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是政雄的小孩。只是,該小孩尚未成年,因此應由該小孩的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此筆的政雄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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