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日台鐵火車相撞事故,撞出台鐵未依規定替旅客投保運送責任險的大漏洞!九十五年開始,台鐵一旦發生重大死傷事故,理賠金改由公務預算支出,等於全民埋單。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台鐵配合鐵路法修正,投保旅客運送責任險,不論事故責任歸屬,均由保險公司理賠;若無保險,罹難或受傷者家屬須舉證事故責任在鐵路局才理賠。
台灣鐵路管理局主任秘書張應輝表示,之後十四個月的旅客運送責任險保險期間,台鐵共支出三千四百萬元保險費,但一年平均支出的理賠金只有一千萬元,相差過於懸殊,因此台鐵決定重新招標時,降低保費費率。依鐵路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鐵路旅客、物品,由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險,保險費率由交通部會財政部核定。
張應輝指出,前年台鐵重新辦理旅客運送責任險招標,但三次招標都流標,民國九十四年底保險合約到期後就終止了。
張應輝承認,因台鐵降低保費費率,保險公司以低於財政部核定費率為由,不願投標,導致沒有業者承保台鐵旅客運送責任險。台鐵已呈報交通部,希望協調財政部降低台鐵旅客運送責任險投保費率。
張應輝說,在保險空窗期間,十五日火車相撞事故,台鐵將以公務預算理賠,依交通部頒訂的交通事業死亡理賠金二五○萬,加上台鐵特別濟助金二八○萬,每名罹難者可獲五三○萬賠償金。傷者醫療費全由鐵路局支付,重傷者還可領二四○萬理賠,輕傷最高六十萬理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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