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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筆記》由民事權利到人權是否天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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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筆記》由民事權利到人權是否天賦?原創阿凱

 

    我以前有個同事也是我法律的同學,雖然我跟他仍在偌大的天地中“奮鬥”著成為自己欲又符合一定社會價值的那個以為,最近開始準備畢業論文,佛的腳還是得抱,發現我這個同學兼同事,文筆真是好的勒,在此除了歌頌他,當然也把那徙木而信的木,給咱倆送來,既睹物又思人,可這斯非彼斯,司法考試的思

    由於我跟他都是半路出家,對於理論反倒不是特關切,還是著眼實際的執行面,因此法律的正義或是對自己正義,還是在執業的律師及司法官的手上,但老百性的呼聲仍可一定程度的迫使統治者做有限度的妥協吧!

    不過反觀中世紀,我們應該是幸運的一員了!因為更早以前連規則都沒有!至少現在你我可以翻翻六法全書,或是還有埋在紅色角落的那本中國法律彙編。

http://www.flamesky.com/cop/album/3773/1  紅色角落原聲

雖然本人梅有李察吉爾的容貌,但不可諱言的倒是劇有他那份執著與真情,因此本人不太適合當律師我還是希望去雲南種田,雖然是個種田滴,也希望能有個律師執照的ㄢ耕田的,另外多說一句,紅色角落在2004年之前的中國可以說是一種不能談論的話題,可見現在看來中國的法治開放應該是有限度的開放了...



 

由民事權利到人權是否天賦?

Posted on 2009-04-21 by

民法開章明義第一章就提到,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民法調整物件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由平等主體的"平等"二字為前提,然後,推及到民事關係間的權利與義務,民法之所以成立,就是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然後由主體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論權利與義務,權利往往是要個人有所主張才會有所兌現,例如債權與物權,也因此產生了民事訴訟。

在爭得民事上應有的權利的結果背後,可能已經歷經了一審、二審、發回更審、終審判定等的繁雜訴訟程式。

權利通常並不是天上掉下來的,而是爭取、自己有所主張才會有。

此外,很多人可以朗朗上口的一句話,"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但可能不知道這種權利的平等,其歷史背景與原論思想,

"權利的平等"嚴格來說應該是法律制度下所保障的平等,

在法治國家中"權利"是受法律的約束與規定。

西方近代中,首先提出這種人人平等的概念是17世紀英國啟蒙時期的自由主義思想家洛克,其人被歸類為古典自由主義中的經驗主義流派,注重普通法,並且遵循長期自然發展下來的傳統和思想。

古典自由主義強調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卻不主張在物質上的平等。古典自由主義認為社會自由主義所追求的那些積極權利反而會侵蝕原本消極的個人權利。因此,古典自由主義支持以憲法保護個人的自由和財產權免受多數統治的幹擾。在自然權利中,洛克把財產權作為最核心的權利。自由權不過是每個人都有任意處置自己全部財產的權利。

洛克強調了契約社會中法律上的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具有同等的權利,有權享受同等的公民自由,任何法律都不得授予特權,特權是對個人發展的人為障礙,自由決不是隨心所欲,而只能是法律之下的自由,這是平等的自然權利在契約社會的體現。

另外一點:
所謂"天賦人權"的概念,法國人盧梭在提天賦人權的時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也是盧梭法治思想的重要原則之一。在盧梭的理想社會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不受法律約束的自由,也不存高於法律的個人,然而,盧梭的天賦人權,所宣導的平等觀,也是法律面前的平等。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中,關於國家的起源和國家現有基礎的理論,其最簡單的形式認為國家起源於一種契約。這就是說每一個社會成員放棄本身的自然權利以換取法律之下的新權利。

"平等""天賦人權"是兩種概念,不能劃上等號,勉強只能可以說是相關,而"權利的平等"就如同我前面所補充的,洛克也僅僅是提倡"法律上的平等""每個人都有任意處置自己全部財產的權利"而已。

我們綜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天賦人權是理論的假設 ,它從來都不是經驗的事實 ,所以人權並不是與生俱來的. 生存權和發展權是首要人權,沒有生存權、發展權,其它一切人權都無從談起。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要感歎有的人一出生就含著銀湯匙 ,有的人一出生卻窮到"全家只有一條褲子穿".
2.
不平等是人間的現象,我們被平等這兩個字一開始騙了,是錯誤的,如果我們承認不平等,在不平等的情況底下再來改善它,那反倒是務實的。
3.
鄧小平實行的是"富的共產主義" ,富的共產主義才是真共產主義. 毛澤東的窮的共產主義是錯誤的。
4. "....
除了改善經濟以外 , 不管是翻一番, 翻兩番 ,鄧小平的那些理論和那些事實以外 , 做為一個國家領導人 , 他們有義務要使個人的利益跟全體的利益能夠取得協調與諒解. 讓小百姓跟你同一個呼吸. 否則的話怎麼辦呢? 否則的話他們就永遠被人家 ** , 成天自由!自由!自由!,民主!民主!民主!,平等!平等!平等! 整天被這些抽象名詞 ** . 這些名詞不是壞的 ,可是當它做為一個政治鬥爭的時候 ,它就不是好的了.因為它常常會把我們帶進一個錯誤的方向"

最後我引用民法專家梁慧星先生"談怎樣學習法律"中的一段話來做結尾:

        一個人選擇了法學,選擇以法律為業,你就選擇了"公平正義"!選擇了以民主、自由、平等、博愛、公平、正義作為自己行為、處世的價值目標和判斷標準!你應該有正義感,有是非觀!你如果還是學生,你也是弱者,沒有力量為人民主持正義,但至少你應該能夠判斷是非,判斷正義與不正義!你如果擔任法官,就應當斷然拒絕法律外因素的幹擾,使你作出的每一個判決都合情合理合法,在當事人之間實現公平正義!

法律人以研究法律、適用法律為職業。但這絕不是一般的職業,不是僅僅為了賺錢謀生。因此不是經營者(商人)。法律職業的神聖性在於:維護法律,維護正義!你看,西方的法官,被人民當成正義的化身,就像神職人員之被視為上帝的代表!法律人不可能是革命者,但法律人是社會正義的維護者!你是法學院的畢業生,無論你將來從事何種職業,身處社會的上層還是中層,你一定不要忘記法律的正義性,不要忘記那些生活在社會底層的、遭遇不幸的人們。

    法律的正義性最終要通過法院的裁判予以體現。法律、法規所體現的社會正義,是理性的正義;通過法院裁判所實現的正義,才是實踐的正義、現實的正義。因此,法官和律師對於實踐法律的正義負有神聖職責。
 
P.S

法律的目的是對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運用法律,藉以保護和救濟無辜者。 ——[]洛克:《政府論》

人與人是不相同的,人們不能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視同仁、人人相等。 ——[]路德維希··米瑟斯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法學家 F 波洛克

 

台長: 梅庭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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