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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5 22:28:59| 人氣25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4/12/15-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仍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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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15-【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仍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因應房地合一稅制上路,財政部於104年6月29日增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第6條之1規定:「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銷稅。」。即於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房屋、土地之案件,免予課徵特銷稅。

【舉例說明】
甲君於103年12月10日取得A屋,104年12月10日簽訂銷售契約出售A屋,持有期間未滿2年,倘未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則甲君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即104年12月11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報繳特銷稅。
進一步說明,甲君上開房屋如於105年1月1日才簽約銷售,則因甲君訂定銷售契約日在105年,則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惟甲君應注意該屋係於103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且屬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土地,依法應就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報繳所得稅(俗稱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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