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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30 14:06:57| 人氣18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3/11/17-以簽訂協議書及租賃契約之名,行房地買賣之實,屬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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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1/17-【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以簽訂協議書及租賃契約之名,行房地買賣之實,屬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補稅及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先行簽訂協議書及租賃契約等方式,將房地之銷售日期延後,以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係屬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除補徵稅款外,另外要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1年8月20日就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新北市房地,先行與買受人乙君訂立協議書及收取訂金,並同時訂立租賃契約書,俟持有期間滿2年後,再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書,經查獲,依系爭房地銷售價格合計8,160,000元,按適用稅率10%核定應納稅額816,000元,並處罰鍰2,040,0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房地之買賣契約日期為102年3月24日,其持有該房地期間係自100年3月16日起至102年3月24日止,已逾2年,並未違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請撤銷補稅處分云云。

經查本案甲君於101年8月20日即與買受人乙君簽訂協議書,雙方同意於102年3月20日前另行簽訂買賣契約,買賣總價款為8,160,000元,甲君收取訂金1,000,000元並同時訂立1份租賃契約書。嗣後雙方再簽訂借屋裝修承諾書,甲君同意乙君進行房屋內部裝潢,俟持有期間滿2年後,另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書;因本件買受人乙君於101年8月20日對該房地已有支配使用權,依實質課稅原則,房地買賣之實際成交日應認定為101年8月20日,另查銷售系爭房地時,甲君配偶名下還另有房地,甲君乃係藉由預先簽訂協議書及租賃契約等方式,將銷售房地之日期延後。全案經該局審理結果認屬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故按所漏稅額處2.5倍之罰鍰2,040,000元並無違誤,駁回甲君之復查申請。

稽徵機關認定特種貨物及勞物稅之銷售日期,會以實質經濟事實綜觀研判,一旦經稽徵機關查獲納稅義務人係藉由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時,除補徵稅款外,會按所漏稅額另處以3倍以下之罰鍰。提醒納稅義務人勿心存僥倖,以免遭受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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