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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1 12:28:20| 人氣1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10/16-【遺產稅】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並不能達到節省遺產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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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16-【遺產稅】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並不能達到節省遺產稅的目的

甲君來電詢問,他的父親可能不久於人世,現有不動產及銀行存款分別為1,150萬元及1,000萬元,而母親名下則無財產,其父想趁意識尚清楚時將名下存款1,000萬元贈與母親,可享有夫妻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且所餘不動產價值1,150萬元,未達遺產免稅額1,200萬元,亦可免納遺產稅,是否可行?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分別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款所明定,是所詢其父若於贈與日起2年內過世且屬法定財產制者,該生前贈與母親存款1,000萬元,除依法須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外,因該筆受贈存款為生存配偶無償取得之財產,亦不得列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內。故如屬甲君情況,建議甲父之財產無需做事前規劃,俟申報遺產稅時,由其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即可達到節稅之目的。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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