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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3 16:35:16| 人氣27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4/03/31-【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查稅增加上億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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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3/31-【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查稅增加上億稅收

國稅局103年度針對遺產及贈與稅5大可能避稅行為,包括移轉財產、大額舉債、解約提領存款、購買免稅的農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項目,列為加強選案查核對象,查核結果共補徵稅額9千餘萬元及罰款5千7百餘萬元,為國庫挹注近1.5億元稅收,成效良好。104年度國稅局仍會持續針對上開項目加強查核,也呼籲納稅義務人勿心存僥倖規避稅負。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稅率自調降為單一稅率10%,規避遺產及贈與稅案件雖有減少趨勢,惟仍有部分納稅義務人刻意進行規避稅負之安排。

【舉例說明】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國稅局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甲君於102年9月7日死亡,繼承人於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時,列報土地遺產價值1千3百萬元,並主張該土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經該局調查,該土地之取得日期為102年9月4日,與被繼承人甲君之死亡日期僅相距3日,又甲君於102年8月27日就醫,住院期間皆呈深度昏迷狀態,並於102年9月7日死亡,而繼承人提示之購地契約之簽訂日期為102年9月2日,於102年9月3日支付價款3千萬元,皆屬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所為,該局依實質課稅原則及前揭規定,將該購地之價款3千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經補稅3百萬元,並按1倍罰鍰處罰。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國稅局為維護租稅公平,將加強選案查核,如果規劃將生前資金移轉,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之意旨及精神,如其符合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要件,呼籲繼承人應誠實申報,以避免造成逃漏稅之事實遭補稅送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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