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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3 08:43:50| 人氣14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8.12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自住房地,應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方能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排除課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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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12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自住房地,須注意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方能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的規定

民眾購入房屋後,因小孩就學學區等因素而遲未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嗣持有期間未滿2年即因其他因素出售房屋,惟未留意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需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始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要件,致遭補稅處罰。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於101年6月間完成移轉登記取得臺中市房地,嗣於101年12月18日即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書出售該房地,惟於12月25日才將戶籍遷入該房屋,並於12月26日向地方稅務局申報土地增值稅。國稅局以其係於銷售日後始辦竣戶籍登記,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不符,乃予補稅處罰,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救濟,復查結果仍遭駁回。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對於家庭核心成員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如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自住房地,准予排除課稅。
其中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不包括已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日前(包含銷售日當日)辦竣戶籍登記,而非在辦理過戶登記日前。

國稅局也特別強調對於異常案件(例如短期內多次移轉)仍會依實際交易事實加強查核。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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