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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3 13:15:13| 人氣18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6.10呆帳損失應提示相關文件並保存以供查核,以免被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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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10呆帳損失應提示相關文件並保存以供查核,以免被剔除補稅

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其中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公司列報呆帳損失3仟100餘萬元。國稅局請公司提示呆帳損失相關證明文件,公司說明係超過2年以上之應收帳款催收無效,惟僅檢附原收取被列為拒絕往來戶之支票影本,未提示催收證明,核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不符,遭剔除補稅。

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時,應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並保留,以免因不符稅法及相關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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