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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1 23:02:57| 人氣37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5.17生存配偶漏報被繼承人生前所得而遭處之綜合所得稅罰鍰,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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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17生存配偶漏報被繼承人生前所得而遭處之綜合所得稅罰鍰,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張太太來電詢問,其先生於100年9月死亡,張太太於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一筆先生之其他所得,而遭處罰鍰,該筆罰鍰是否可主張自先生遺產總額中扣除?

被繼承人如於年度中死亡,其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就其本身所得與被繼承人所得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後,可就被繼承人所得比例所負擔之綜合所得稅,主張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惟如生存配偶漏報被繼承人生前所得而遭處之綜合所得稅罰鍰,並非屬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罰鍰,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本例生存配偶張太太漏報被繼承人生前所得而遭處罰鍰,該罰鍰係稽徵機關對生存配偶違反所得稅法申報義務之處罰,並非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之罰鍰,自無上述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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