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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3 23:49:43| 人氣25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5.7【遺產稅】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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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7【遺產稅】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依法免納贈與稅,惟若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所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應併計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

【舉例說明】
曾君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350萬元,由於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課徵贈與稅,繼承人誤以為該資金既於被繼承人曾君生前贈與生存配偶,非屬遺產,免納入其遺產總額申報,導致漏報該財產而遭受處罰。

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申報之遺產,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之財產外,依規定尚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前述親屬之配偶等財產,均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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