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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7 21:59:33| 人氣75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4.17【列舉扣除額-保險費】要保人未與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其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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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17【列舉扣除額-保險費】要保人未與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其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10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即將來臨,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注意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是否在同一申報戶內,否則,不得列報扣除。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1筆人壽保險費5,821元,經查核發現該筆保險費之被保險人雖為甲君,惟要保人為甲君父親,且甲君未將其父親列入同戶申報,乃剔除該筆保險費,予以補稅。

所得稅法之立法精神係以「戶」為申報單位,同一申報戶內之所得及支出、費用始得互為加減,故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需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其保險費始得扣除。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列報保險費扣除額時,應注意前揭規定,以為正確申報。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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