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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7 21:52:02| 人氣35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4.17寺廟點光明燈 不得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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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17寺廟點光明燈 不得列舉扣除

問:信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答:信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應非屬捐贈性質,寺廟不能開立捐贈收據,信眾自不能將上開支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慈善機構或團體如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之規定立案登記者,納稅義務人對其捐贈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惟納稅義務人以指定用途名義所為之捐贈,如捐贈收據所列項目之「法會、梁皇懺、光明燈及安太歲等」係勞務提供之對價,不得適用前揭扣除規定。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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