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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1 21:23:18| 人氣37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3.21列舉扣除額-保險費之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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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則不受金額限制。

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時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非直系親屬不得扣除:扶養符合規定之旁系或其他親屬,其保險費不得扣除。
二、非扶養親屬不得扣除: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之直系親屬,其保險費不得扣除。
三、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在同一申報戶:申報被扶養者之保險費,實際另為他申報戶納稅義務人所支付,其保險費不得扣除。
四、非健保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上限為24,000元:
非健保之保險費如人身保險費,軍、公教保險費、勞工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等加總,每人每年扣除上限為24,000元,未達24,000元者,以實際支付金額列舉扣除。
五、非人身保險之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如汽車意外責任險係屬財產保險之一,非人身保險範疇,無列舉扣除適用。
六、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全民健康保險費係指金額不受限制,至於得否適用仍應符合前述條件。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為同一申報戶:不得列報扣除。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及其它親屬保險費:非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保險費,不得列報扣除。

產物險之保費:不能列報,例如火險、汽機車責任強制險。

保險解約退費:若已申報扣除之保險費,事後卻提前解約,則原本已扣除的保險費,應合併於退保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總額,補徵綜合所得稅。

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依據財政部96年7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600201460號函規定,自95年起,納稅義務人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地下保單:不能列報扣除,依法可列舉扣除的保險商品必須是經過主管機關所核准的,所以像有些沒有經過主管機關核准的境外保單、地下保單等是不適用。

國民年金保費:可列入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新台幣2.4萬元為限。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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